建设单位施工合同5篇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制定合同时要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或者承包施工方签署的一份协议。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干预,那么,您是否知道签施工合同具体有哪些步骤呢?请参考下载由网友为您分享的“建设单位施工合同5篇”,请参考下载,或许对您有所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合同1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向中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2.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3.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4.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5.甲方不得明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他好处。第四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2.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3.乙方必须严格发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特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4.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5.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7.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8.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9.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优美句子网]建设单位施工合同2上诉人广西通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道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防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邦业担任主审法官,审判员蒋太仁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彭峭岷担任合议庭评议记录。20xx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六来、谢继光,被上诉人森钜科技材料(防城)有限公司(下称森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启煌、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森钜公司与通道公司于20xx年7月26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厂房)》,合同约定,森钜公司将其位于防城港市彩虹桥右侧的厂房工程承包给通道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造价双方确定为168万元。总造价含报建所有部门收费及竣工使用执照取得的相关费用,开工所需地质钻探、钻探后因政府部门要求做的基础施工费,场地平整、清洁费用及所有工料、器具、运输、税捐、保险等费用。天车须出具出厂合格证,主管机关使用合格证。施工工期自开工日至取得使用执照、完工止,总工期为70天(含假日);合同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通道公司于20xx年2月12日在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因工程造价问题与森钜公司协商未果,即单方面正式停止施工,之后也没有复工。3、森钜公司与通道公司于20xx年2月24日,共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通道公司施工建设的本案厂房工程进行已建完工部份和未建部份工程造价鉴定,按合同价调整工程造价计算得出鉴定结论是:通道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是元;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是元。按标准定额鉴定通道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元。4、森钜公司与通道公司除了签订了一份本案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还签订了一份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5、经鉴定部门鉴定,森钜公司作为建设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报建费为97783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森钜公司与通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森钜公司已具备了发包工程的主体资格,且建设厂房在起诉前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森钜公司作为建设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已缴纳了建设方应缴纳的部份费用,没有取得该证是由于作为施工单位的通道公司应由其缴纳的费用未缴,而导致未取得该证。其责任应由通道公司承担。森钜公司的建设工程也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因此,应认定森钜公司已具备了法定的发包条件,通道公司亦具有承包建设的主体资格。双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达成的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应以合同约定造价为依据,通道公司抗辩称应按标准定额鉴定结论就其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与森钜公司结算,因通道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通道公司在尚未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的情形下,即单方面正式停止施工,其行为已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森钜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行,因此,森钜公司请求解除与通道公司签订的本案合同,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通道公司的单方停止施工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森钜公司请求通道公司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因该项约定确实过高,该院酌情予以变更。双方诉讼前共同委托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按合同价调整工程造价,对通道公司施工的厂房已完成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元,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是元,因双方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没有申请对该事项重新进行鉴定,因此,该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l、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二条、第五条第2项、第八条的效力如何是否已经具备解除该合同的法定事由2、森钜公司要求通道公司支付违约金151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通道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4、森钜公司还应支付给通道公司的工程款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的第二条中约定建设方应缴纳的报建费及购买天车的费用包括在合同总造价之内,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应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第五条第2项约定是关于垫资建设的条款,该条款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上述第二条亦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通道公司请求确认上述条款无效,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第九条约定,通道公司完工每逾期一天,即按照合同总金额1%支付罚款,这一条款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通道公司认为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请求予以撤销并予以变更。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在20xx年7月26日,而通道公司于20xx年8月12日在递交起诉状中才请求对上述行为予以撤销,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通道公司已丧失了撤销权。因此,对通道公司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确实过高,且森钜公司请求通道公司支付151万元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亦不当,应酌情予以调整和变更。而应按通道公司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处罚。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从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作出的通道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载明,森钜公司在通道公司施工过程中,施工变更的项目达八大项之多,变更项目的时间从通道公司进场施工至20xx年2月26日,而双方就施工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相应延长工期的问题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森钜公司认定20xx年11月15日即为通道公司施工的厂房工程完工日,缺乏事实依据。森钜公司请求从上述完工日起由通道公司支付违约金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认为,通道公司于20xx年2月12日在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的情形下,单方面宣布停止施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道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应确定为20xx年2月13日,违约金计算的基数应以通道公司未完成工程的造价元为依据。森钜公司依合同约定请求通道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确实过高,该院依法予以变更。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经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对工程的造价已进行了多次磋商,且通道公司于20xx年7月17日用传真的形式将其承包森钜公司厂房的成本价拟定为元报给森钜公司,最后达成以168万元的包干价承包建设森钜公司厂房的协议。协议的达成是经过双方在合同中所称的,经过长时间友好协商形成的,况且本案作为承包方的通道公司其是专业的承包施工企业,有着长期从事承包工程的丰富经验。因此,其主张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