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纳税自查报告表最新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纳税自查报告表最新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纳税自查报告表【第一篇】关键词:税务检查;识别;日常;应对;趋势中图分类号: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一、识别税务风险、控制税务风险(一)从思想重视到行动重视的转变1.人员的配备。税务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配备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税务管理工作政策性很强,如果税务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工作负荷过量,则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跟踪、研究税务政策,则可能发生业务与税务政策偏离的处理。2.提前进行税务介入。重要商务合同中涉税条款的审核;重大项目的税收筹划。(二)从注重会计思维到会计、税务思维并重的转变会计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税务处理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如:将自产的液化石油气提供给企业内部的食堂作为燃料使用,在会计上不做收入确认,但税务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视同销售”依法需缴纳增值税。所以,会计人员及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处理业务时不能仅注重会计思维,应会计、税务思维并重,用税务思维审视业务,才能发现是否存在风险,才知道如何防范风险。(三)在利润考核的压力下,税务风险控制要恰当,处理方式要前后一致举例:2013年,某地国税稽查局对甲公司2005-2012纳税情况检查后提出,甲公司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提供给码头轮船、铁路货车用的自产柴油1653吨,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需补缴消费税194万元。依据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财税[2010]98号。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其实,甲公司2012年自查的时候已经发现此问题了,但为了能实现多点利润,仅仅从2012年开始缴纳自用油的增值参考资料,少熬夜!税、消费税,没有就2011年以前的补税,造成税务处理的前后不一致,属于主观故意。二、税务管理重在日常(一)正确认识企业经营和纳税的关系合法经营是企业最基本的原则,依法纳税是基本义务。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和缴纳税款,都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在此方面是完全统一的,国有企业应正确认识企业经营和纳税的关系,做到依法纳税、准确纳税。(二)规范处理涉税业务准确核算各类费用,做好产、销、存管理,正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正确计提各类税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等)。(三)依法、按期申报纳税(四)保存相关的税收证据比如税务局会因为税收任务而让我们缓缴税款,办理税收缓缴手续,保存相关批准资料;税务局直接口头告知晚点交,无通知文件,直接不接受申报或税务申报系统封死(网上申报不了),正确的做法:正常递交申报表,保存往来邮件,保存网上申报不了的截屏等,这些证据用于以后有外部检查时说明不是我们的问题。三、税务检查入场应对(一)收到税务检查通知后,收集税务检查的相关信息了解来检查的人员组成、检查背景、目的;税务检查范围、期间、税种。(二)向上级管理单位汇报了解来检查的人员组成、检查背景、目的,了解检查范围、期间、税种以及可能存在的困难。(三)积极准备相关资料提前询问索要资料清单,提前准备相关资料;没有提前要到清单的,通常准备以下一些资料:纳税申报表、进项税抵扣联、汇算清缴申报表、税审报告、相关报表、计提税费的凭证。(四)检查过程中加强沟通态度积极、不卑不亢,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核对、报告上级单位。(五)检查决定书检查决定书应报告上级单位;对发现的税务问题进行相应整改;总结,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四、几点体会(一)构建“纳税遵从,合规重于利润”的税收文化切实贯彻合规经营、纳税遵从的经营理念,始终以合法合规作为最高标准,不模棱两可,不打球,在确保无税务风险的情况下追求效益最大化。(二)一把手高度重视,各部门通力协作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税务管理不只是一个参考资料,少熬夜!岗位、一个部门的事,而是需要全公司从上到下,全员参与的过程。(三)事前控制,加强自查,建立税务管理长效机制把对税务风险的自查工作作为长期工作进行,随时发现并及时上报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前进行预判,不能丧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整改纠错。五、税务检查趋势(一)消费税将继续成为检点随着国家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原来作为地方主力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国家在税制体制改革的同时会考虑如何给予弥补和平衡,消费税可能作为税改对象,改成地方税种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届时,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将加强消费税的稽查和管理。纳税自查报告表【第二篇】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的主要难点(一)税收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伴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也正因如此,令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税收执法权限制。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治税手段有限,难免出现有税难收现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而企业的“真实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就借此漏洞钻空子,往往找个不相干的人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预防和规避直接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税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解释,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问题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2、税收优先权的运用受到冲击。根据20xx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先权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明显差异。税收优先权参考资料,少熬夜!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常常把税案与一般民事债权放于同一天平上,执行中亦无从监管,从而直接影响执行效果。3、纳税担保措施的限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责成”的权限和力度的设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确立以税收的强制性确保纳税担保的实现的规定,如未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设置担保物,致使在许多案件的执行中,虽然查证到一些有利于执行的、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在受到欠税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碍于没有法规支持而陷入僵局。4、相关操作程序的指引滞后。——查封扣押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指引,虽在相关的释义中提及了在查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与实际操作有明显差异。如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对房地产的查封时,必须遵从有关房管部门“登记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执法机关对实物加贴封条与否,只要先到该部门立项登记的,便被确认为拥有具法律效力的查封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已穷尽执法手段,却仍无法执行的案件,必需借助人民法院更大更广的执法权予以协助,但《征管法》实施多年来,至今仍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指导工作。(二)基础管理相对薄弱,征管、稽查沟通不畅当前,无论是征管部门还是稽查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确定了落实工作制度的相关业绩考核制度,这无疑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提供了保障。但在一些工作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只注重各自工作的完成,考核上能过关,而忽略了兄弟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合作和大局观念,致使稽查工作难以为继。(三)稽查部门协作仍相对欠缺税务稽查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实行了专业化运作,机构内部建立了分权制衡等工作机制,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权益状况的监控,更有甚者过于拘泥于政策条文的规定,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企业在签收稽查税务处理文书前隐匿转移了资产,甚至逃匿失踪,增加了执法成本,加大了执行难度,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时效性和执法成果的体现。(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削弱了执行力的运用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协税护税网络和机构不够健全,这一提法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在执法过程中,它也确实是一大难点和关键点。(五)执行力量薄弱参考资料,少熬夜!目前税务机关稽查的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执行岗人员编制较少,往往忙于应付案头等日常工作,对于处置疑难个案总得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和精力,但也总显得缺乏深度和力度,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另外,一些紧急或额度不大或没有达到移送标准的欠税案件,不能总依靠公安的力量,在一些具体实地办案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的执行力、震慑力相对薄弱,使执行人员感到人身风险较大,无安全保障,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二、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探讨(一)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1、优化完善税制,建立社会信誉制度。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因而在稽查力量较单薄的今天,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笔者认为,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更多地着眼于能做什么,而不是应做什么,不能追求理想化的税制。如目前刑法的修订案中对偷税的认定作出了修改,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与之相适应,税制的设计也宜坚持从简和低税负的原则。切实地考虑对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核定户如何公平及信用机制的有序运行等问题。尤其是信用机制的运用,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征管成本、执行成本更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又可在长远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考虑把税号与社会保障体系(应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和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把企业所得税与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如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贷款予以降低门槛等。2、法律应创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应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使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的行使。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的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