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护林员管理制度5篇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一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扑救。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2/14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二篇】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3/14护林员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林区森林资源,加强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保障林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设置、有效管理项目护林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班玛县林业局根据生态工程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需要所聘用直接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护林人员。第三条护林员的选聘原则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处事公道、身体健康,能胜任护林工作。第四条护林员队伍是班玛县林业局在基层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直接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第五条护林员由所在乡镇负责具体管理及工作安排,由林业局负责技术培训及考核。第六条护林员的编制由局以管护站为单位,根据辖区管护面积、管护难度及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第二章项目护林员聘用与辞退第七条护林员选聘程序护林员由各乡镇、各管护站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实行考察4/14推荐,县局组织实行公开选录,在公开选录阶段,各乡镇政府、县林业局要切实履行公开、公平的原则,则有录取社会护林员,坚决杜绝不公开录用,导致“世袭制”,“亲戚制”继承的现象发生,确定后签订《班玛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防火办备案。第八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第九条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及民族团结,自觉贯彻、执行、宣传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当地护林公约、乡规民约,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二)、热爱林业工作,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情、地形、林情。(三)、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岁以上、55岁以下,身体健康满足护林工作需要。学历高、或者曾获得乡镇级以上嘉奖和优秀的青年可凭相关手续优先报考社会护林员职位。(四)、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吃苦耐劳,为人正直,办事公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五)、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敢于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六)、自备有通讯工具、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者优先。第十条护林员实行管护区承包制,承包期为1年。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护林员因不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管理5/14规定、需要在承包期内辞退或更换新的项目护林员,管护站需及时按选聘条件和程序推荐新的拟聘人员,报林场、林业局审批、局天保办备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乡镇报县局同意后予以辞退,解除承包合同。(一)、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行为的。(二)、不服从管护站管理,不遵守管护站、林场、林业局规章制度,工作散漫,纪律松弛,情节较重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护林工作的。(四)、管区内发生毁林案件,情节严重的。(五)、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的。(六)、监守自盗采伐林木的(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损失的。(八)、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与非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九)、破坏内部团结,影响管护站内部管理及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十)、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十一)、道德败坏、社会舆论较差的。(十二)、从事其他活动,对林业形象造成损害的6/14(十三)、上级部门停止拨付项目护林经费的。(十四)、其他法律、法规及局、场规定应予辞退的。第十三条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胜任项目护林员工作岗位的,不再聘用。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一)、积极宣传、贯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家、地方及局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二)、在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查,保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并做好每日检查记录。(三)、及时发现并全力制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荒等破坏(危害)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并及时报告各乡镇。(四)、积极协助执法人员查处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和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灾案件。(五)、督查并制止违章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参加扑救。(六)、积极参加管护站组织的其他工作。(七)、积极参加并完成林业局交办的其他公益林建设及病虫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任务。(八)、积极协调局、场与当地群众关系,妥善解决有关林牧矛盾和各种纠纷。7/14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一)、对各种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二)、护林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护林工作提出建议,管护站及县林业局须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是否采纳。(三)、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工资等待遇。(四)、护林员在承包期间对解除合同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宣布解除合同(考核)结果的10日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第四章护林员管理及考核第十六条社会护林员管理纳入乡级管理工作当中,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监管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县林业局要加强对项目护林员的监督、考核。每年年底,县林业局要组织以人事部门对各乡镇护林及社会护林员进行年终考核,并制定考核办法。管护站站长为项目护林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护林员因工作原因受到处罚时,管理第一责任人也须承担相应工作责任。第十七条护林员实行划片承包制护林员实行持证上岗支付,各管护站根据辖区面积、地形及森林资源、人员状况进行划片承包,将山头、地块、林班落实到每个护林员身上,签订管护承包责任书,县林业局工具社会护林员基本信息,管护面积等制成上岗证,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承包责任书做好对护林员的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8/14录。第十八条管护站对护林员按照局有关职工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严格考勤及上下班制度,严禁迟到、早退和旷工等现象发生,严格请销假制度。第十九条护林员原则上实行在管护站居住,集中管理,各管护站根据本站条件,可做适当调整。第二十条各管护站要加强对护林员的学习组织工作,定期组织项目护林员认真学习有关《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及局、场文件,并做好学习记录,不断提高项目护林员的思想认识及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根据安排,护林员要积极参加局、站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并加强自学,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二十一条护林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安全事故发生第二十三条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护林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管护站检查护林员工作、学习及巡山记录情况,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依据。第五章护林员经费与待遇第二十四条社会护林员按照国家要求只享受国家每年9/14拨付的工资外,无任何其他经费,县林业局在年底考试时可适当抽出资金对全年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护林员给予表彰,护林员每年均配发巡山记录本,巡山袖章等,均由林业局解决。第六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五条护林员在承包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护林员在担任护林员期间,责任区内无森林火情、违章野外用火,未出现森林病虫害,无偷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占用林地,毁林砍柴和破坏造林地、封山育林区及其他林业建设基础设施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功的。(五)、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作斗争的。第二十六条在承包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护林员无故不到岗的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扣发500元),一个月内达3次、全年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含5天),予以辞退。10/14(二)、护林员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查获一次扣发当月工资200元,当月累计达3次的扣当年工资的50%;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给予辞退。(三)、护林员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管护站管理的,不佩带护林标示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50%;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半年内累计5次的,给予辞退。(四)、管区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每起扣发当月工资的20%。项目护林员未及时制止或发现后不及时上报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一年内发生三次的予以辞退。护林员管区内发生林业行政案件,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不予处罚。(五)、管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的,每起扣发当月工资的20%。护林员不及时制止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第一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二次扣发当月工资的50%,一年内发生三次的予以辞退。护林员管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积极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的,可不予处罚。(六)、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重特大林业刑事案件的,予以辞退。(七)无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不尽责、不作为、不配合的,第一次扣发全月工资,第二次予以辞退。(八)、管区内发生非法占用林地5亩以下,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发生非法占用林地5亩11/14以上(含10亩),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予以辞退。(九)、管区内发生违章野外用火一次,护林员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300元。(十)、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草山火灾的,一年内第一次发生的扣发当月工资50%;第二次发生的,扣发全年工资的50%;全年累计发生3次的,予以辞退。(十一)、护林员因工作不力,致使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一年内发生一次扣发当年工资的50%;全年累计发生2次的,予以辞退。(十二)、护林员在工作期间,对管区界限、范围、山情、林情、社情、管护及防火形势不清楚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