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通用4篇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网友给大家分享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通用4篇”,希望能够帮到你哟!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2/18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第三条(认定原则)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职责)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条件)3/18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第六条(认定内容)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四)企业社会信誉。(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认定等级)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4/18cc,很差;c,极差。第八条(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审核、拟定)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第十条(征询意见)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第十一条(认定)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5/18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第十五条(等级管理)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6/18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第十六条(再次认定)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七条(公示)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不予采用)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7/18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xx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8/18第三条(认定原则)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职责)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条件)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9/18(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第六条(认定内容)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四)企业社会信誉。(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认定等级)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第八条(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10/18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审核、拟定)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第十条(征询意见)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第十一条(认定)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11/18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第十五条(等级管理)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