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详细介绍【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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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合同法详细介绍【优秀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合同法详细介绍【优秀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合同法》第54条【第一篇】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参考资料,少熬夜!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参考资料,少熬夜!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讲义【第二篇】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参考资料,少熬夜!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参考资料,少熬夜!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1.内容2.“非法干预”(二)平等原则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内容参考资料,少熬夜!(1)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2)维护债权的权利平等(3)违约,平等地承担责任(4)不得强加意志(三)公平原则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公平原则的意义对自由原则的限制2.含义(1)形式公平(2)实质公平(四)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意义2.含义3.具体要求(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合法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2.公序良俗第2章合同的成立本章基本要求:熟悉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阶段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成立与合同的形式第三节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本章重点:要约、承诺的规则本章难点:缔约过失责任第1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发盘(一)含义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体确定2.向特定人发出3.明确表达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的效力1.效力内容(1)对要约人(2)对受要约人2.效力期间(1)效力期间的作用(2)效力开始到达以实物为载体电子数据形式(3)效力期限(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时使其不生效2.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使之丧失法律效力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有下列参考资料,少熬夜!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五)要约的消灭二、承诺/接受(一)含义(二)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主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内容一致(1)实质内容一致(2)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3)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使承诺无效的情形3.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1)逾期:视为新要约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2)本不会逾期但实际上逾期:仍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4.承诺做出的方式(1)通常要求:通知(2)特殊情况:行为5.承诺通知的传递方式要约未规定:与要约传递速度相同或更快的方式传递1.法律效力的内容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生效的时间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1、可否撤回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可否撤销第2节合同的成立与形式一、概述(一)合同的成立1.含义: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订立”的关系:2.合同成立的意义:探讨双方之间权利义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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