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第三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改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第四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由财政部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有关省份。各省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综合测算后,将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同分配到县(市)。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市)实际,确定项目并由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将核准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下达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具体格式附后)。第五条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二)项目校必须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提高项目校的规模。(三)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第六条项目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被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第七条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第八条财政部将根据各省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第九条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第十条项目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继续用于学校建设。第十一条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地(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地(市)、县(市)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地(市)、县(市)财政部门。项目校属地(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地(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省、地(市)、县(市)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次年1月底前要向财政部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表式附后)。第十三条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地(市)、县(市),财政部在下一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专项资金。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