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导语: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欢迎学习下载。一、充分认识商业原油库存的重要意义(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石油是重要战略资源,其安全稳定供应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石油消费量逐年增加,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现有储备与其他主要石油消费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原油加工企业保持一定规模的商业原油库存,能够有效增加国内资源存储总量,提高安全供应水平。(二)确保石油市场平稳运行。一定规模的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内早期建设的原油加工企业,特别是内陆企业,主要以国产原油为原料,原油储存能力及实际库存较低。近些年,由于国内油田减产、原料调整等原因,部分企业开始使用进口原油,对原油稳定供应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提高储存能力和库存量,以确保生产运行平稳,保障国内市场供应。二、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三)明确功能定位。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四)合理设置最低库存标准。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国家鼓励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五)科学确定计量范围。商业原油库存计量以实物库存为准,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油加工企业为计量主体。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可支配的原油均可计入商业原油库存,包括储罐存油、运输管道存油及境内在途运输油等。企业拥有物权、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储存的原油也可计入。享受财政支持的储备以及尚未报关入境的船运、管输原油不得计入。从事原油加工的一体化集团企业,可对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原油库存进行内部平衡。三、切实加强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监督管理(六)健全报告制度。商业原油库存实行月报告制度。中央和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原油采购、加工情况以及月底实际库存量。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以及长期停产等原因,实际库存低于最低库存标准达20日以上时,应当如实上报并在相关事由消除后30日内将库存提高至规定标准以上。国际、国内原油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七)强化运行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商业原油库存统计与监测系统,利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商业原油最低库存要求。必要时可采取检查统计台帐、现场检尺等方式,查验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量,企业应给予配合。发现企业未执行商业原油库存标准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八)加强库存数据管理。原油加工企业的商业原油库存数据属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石油石化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做好数据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扩大知悉范围或对外公布。有关部门可在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发布商业原油库存数据信息,引导市场供需。未经授权,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目的。(九)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原油加工企业信用记录,将企业履行商业原油库存义务情况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四、积极支持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十)简化项目审批。对高于国家设计标准配建原油储存设施的新建企业,或扩建原油储存设施的.已投产企业,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十一)支持企业融资。企业高于国家设计标准建设原油储存设施的,各地可通过适当方式支持企业融资。为提高原油储存能力发行企业债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十二)给予资源配置倾斜。原油加工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所需原油资源,有关部门应在进行年度总量平衡时给予支持。对于加工进口原油的企业,可在核定进口额度时予以适当考虑。(十三)据实核算成本。为提高商业原油库存增加的投入,原油加工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业原油库存统计与监测系统,对中央企业商业原油库存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的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十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要求配建原油储存设施,或拒绝执行最低库存标准、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查验以及虚报实际库存数量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配额方式获得原油的,调减或暂停其原油使用。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故意泄露相关信息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