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导语: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学生、家长、学校的正当权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欢迎学习下载。一、招生组织第一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第二条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式招生录取,录取后,凭录取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二、招生计划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下达具体招生计划。第五条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和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尤其是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低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三、招生范围与对象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有条件的学校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地区、跨省组织招生。第七条中等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一切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都可以作为招生对象。中等职业学校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士兵等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教育。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注册学籍,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四、录取程序与要求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动员组织学生入学。《志愿表》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自主选择填报,任何学校与个人不得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改写学生已填报的志愿,不得错报、瞒报、截留学生志愿表及相关信息。第九条学生一旦被职业学校录取后,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动员、组织学生到自己学校上学。五、招生管理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宣传资料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进行招生宣传时不得涉及其他职业学校,不得相互诋毁。第十一条严格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与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中介招生和有偿招生。初中学校校长、教师不得以招生名义接受吃请、接受职业学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职业学校不得以招生名义向初中学校校长、教师送钱送礼。第十三条各职业学校不得擅自以减免学费、虚假承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方式与手段招揽生源。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凡通过中介、有偿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的学生,经查证属实,暂缓注册学籍。六、违规违纪处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中校长及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干预、瞒报、错报考生志愿的;(二)提供不公平招生服务,擅自组织输送生源的;(三)接受招生单位或中介机构钱物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或者相互诋毁其他职业学校的;(二)采取不正当招生手段招收学生的;(三)借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有偿招生的。第十七条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搞招生封锁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全市通报批评,年底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