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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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通知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对账、查询、计息、结算等。第三条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遂宁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遂宁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融业务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遂宁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第五条遂宁市行政辖区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六)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前款所列(一)——(六)统称单位,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办理法定退休手续的内退职工及与原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六条单位应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第八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三章缴存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专存专管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缴存人个人所有,均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与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遂宁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缴存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账簿,详细记载每个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和提取情况,随时与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账、查询,行使缴存单位的监督权。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当地财政预算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团体等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在费用成本中列支。第十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最低工资额不得低于遂宁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工资额不得超过遂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关系在遂宁的中央、省属单位照此规定执行。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低限和上限控制。单位匹配的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2%。驻遂中央、省属单位,按其上级部门批准的比例执行。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合计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第十四条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当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第十六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第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年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在规定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后,应及时将调整情况送达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上一年度亏损;(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第二十一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遂宁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二条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第二十三条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欠缴单位计算补缴额时,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的,遂宁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上级有关规定计算应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并向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补缴职工花名册。第二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第四章封存、转移、托管第二十五条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工资后,单位应于恢复工资当月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调动手续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进入遂宁市行政区域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调动手续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手续。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单位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合并、分立的相关手续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第二十七条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调入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暂无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遂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在有效期内,如遇中、省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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