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场开拓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第三条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公司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第五条项目投标前,公司成立投标小组,由市场部相关人员任投标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公关方案和投标策略。第六条主要责任人职责1、投标小组组长职责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商务方案的撰写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标书装订、现场投标、中标后合同签订、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2、技术部(技术支持)职责技术部(技术支持)负责投标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3、工程部职责涉及集成工程类的项目,工程部负责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投标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第七条配合部门职责1、采购部负责提供投标项目中涉及的设备采购价格、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配合投标小组购买标书、现场投标、标书装订等工作。2、财务部负责提供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办理投标保证金转账与财务相关的资料。3、办公室负责配合投标小组进行标书购买、现场投标及标书装订等工作。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八条投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司独立投标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合作)投标等多种方式。第九条是否参与项目投标由市场部根据项目前期的调研报总经办审核后再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第十条由市场部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并报公司总经办批准后确定投标小组长的选定。第十一条根据投标项目的类型,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由投标小组长与总经办、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后勤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投标小组成员。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核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小组长负责审核商务部分文件的格式、要求、数据等资料;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部经理负责审核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部分。3、公司投标的每一个项目在投标文件形成前,投标小组长必须按照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流程组织所有投标小组成员、公司领导进行评审,听取各职能部门的评审意见,结合公司拟定的投标策略,形成正式的投标文件。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截点1、从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小组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小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间安排编制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商务和技术部分)必须在投标日前1-2天全部完成,并在当天组织最后的审核及装订。3、到外地参加投标的人员一律在投标日前一天前到达该地区,不允许投标当日前往。第四章投标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编标补助(含加班工资)为提高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在确保投标文件不发生较大错误而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投标小组工作量、难易程度并结合开标后反馈的评标情况,对编标人员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参与编标人数计算金额。第十五条处罚1、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一处较大错误(指主要技术方案漏项、技术措施不合理、报价漏项、主要单价不合理、设备配置、资格文件遗漏等人为因素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则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项目投标小组编标补助的50%,影响恶劣的,扣除投标小组全部成员的编标补助,并对错误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补助同等金额的罚款,还要在当月的绩效考核中扣罚一定份额的分值。2、对在编标过程中经常出现错误的人员,投标小组长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其参加编标小组。3、对于连续两次出现较大错误和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较大错误者,公司实行淘汰制,将其调出市场部或技术部,降职降薪或直接辞退。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办、市场部、技术部、办公室会议共同协商确定的。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制定、修改及解释。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总经理审核后从宣布之日起执行。2015.01.22标管理制度2017-01-1614:24|#2楼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宏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科研项目、资产维大修项目等)、材料采购、设备更新、购置项目及经营权选择等的招投标活动。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接受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经营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业管理、生产服务等经营权的选择。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六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第七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实施。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本办法向集团公司提出招标申请,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遵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其他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抢修、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五)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抄报集团公司督导部门备案。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标项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投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以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同时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划分标段应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有利于有效的控制项目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按规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十九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可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二十四条、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以及监督人员参加。第二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