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油与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第三条电气设备是指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电气管理是指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继电保护、电气安全及现场、电气建构筑物的一切管理工作的总称。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第四条各地区公司电气管理,必须以发、供、用电为中心,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电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五条各地区公司电力系统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2-现下列要求:(一)电网结构力求安全稳定、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二)向各生产装置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三)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信系统现代化。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及技术。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各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执行;(二)组织或参加制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三)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四)审查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3-(六)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创完好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七)组织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气人员培训工作。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第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力系统的自身特点,结合本公司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规程,并根据供电系统的变化及时修订,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的安全用电。第九条各地区公司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力系统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不断提高电力系统抗电压波动的能力。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加强电气微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可靠运行,逐步实现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制定本公司“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第十二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巡回检查,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第十三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4-修、试验应按照《电气设备检修规程》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不能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应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周期、试验周期,以及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电气负责人审查后,交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扫周期。第十四条各地区公司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编制各类电气设备(变压器、开关柜、电动机、电抗器、电容器、快速开关、变频器、软启动器、直流柜、调速系统、电力线路、UPS等)的运行、检修、试验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第十五条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轴承故障测试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及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操作票、工作票、临时用电票;-5-三图:一次系统图、二次原理图、电缆走向图;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五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电气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五记录:电气运行记录、电气事故记录、电气设备缺陷记录、电气检修记录、电气试验记录。第四章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第一节管理职责及范围第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定本公司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专职负责,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第十九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其他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第二节基础资料-6-第二十条继电保护基础资料:(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用电负荷状况;(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十)继电保护计算书、继电保护定值表、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定值回执单、微机保护程序文件;(十一)继电保护动作评价表;-7-(十二)继电保护校验报告。第三节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第二十一条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继电保护整定规程。第二十二条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由外电网供电的地区公司每年应向当地电力部门索取系统最大和最小方式下的短路阻抗。有自备电站的地区公司,当外电网故障时应按企业电网受影响程度最小的原则计算定值。第二十三条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第二十四条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二十五条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8-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第二十六条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完整保存,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第二十七条继电保护整定以“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为依据。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第二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向管理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管理部门下令更改定值。第二十九条继电保护定值改变后应及时变更相关继电保护定值表等相关台帐。第四节保护装置检验及验收管理第三十条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及生-9-产装置停工检修情况,合理安排年度继电保护检验计划。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及有关现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要求,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定实施方案及事故预案。第三十三条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入试验报告,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并经试验人、审核人等签字确认。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由继电保护检定人员加铅封或加密。第三十四条新安装或更改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接线准确、性能完好,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包括备用线圈)必须确认不得开路。第三十五条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确实无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电气设备,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如经过评估确需按期检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验。第三十六条继电保护人员要对二次图纸进行校对,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第三十七条新建、改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正式投运前,-10-工程管理部门必须要求相关单位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包括实测参数)、图纸及说明书、保护装置的出厂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检验报告、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等。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电压等级和负荷的重要程度建立分级验收规定,根据保护装置调试大纲及有关规程明确验收内容。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第三十九条新建、改扩建工程中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验收合格后,与一次设备同时投入运行。第五节保护装置的运行第四十条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和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作好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运行人员不得进入微机保护装置定值界面浏览。第四十一条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11-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第四十二条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四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第四十四条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