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合同通用5篇据您的需求三一刀客的编辑为您分享的“固定期限合同通用5篇”,欢迎大家参考下载本文但请注意仅供参考之用。在现在法律越来越完善的社会环境中,合同对于我们的工作和日常生活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确保合同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固定期限合同篇【第一篇】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劳动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_____月。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工作。(二)乙方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工作地点、岗位及职务。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双方同意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施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按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时间。(二)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四、劳动报酬(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三)乙方在施工间歇期,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甲方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本标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固定期限合同篇【第二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职工离职,由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引发一宗不足服务年限费用赔偿的纠纷。此案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等诸多问题,引人深思。“我们相信法律,我们正在考虑是否要上诉。”拿到这份判决书后,刘建明的爱人对记者说。此时他们已经离开了武汉,刘建明在新的岗位上班,但是没有个人档案。为此事他们已经在深圳武汉两地来回奔波了一年多时间。刘建明1986年从学校毕业分配至湖北某设计院工作,一直工作到1995年。1995年的12月10日,刘建明与设计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5年12月20日,该院制定了职工奖惩办法等8个文件,其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职工违反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各项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二)赔偿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赔偿在本院的不足服务年限和培训费用;(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11月,该设计院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将购买的某栋楼中的一套房分给刘建明居住,刘建明随后根据住房改革相关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取得了湖北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产权证。,该设计院成立了某工程专家组,刘建明是其中成员之一,参加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设部分图纸的组校,并在7月到9月期间在该项目组工地工作,20刘建明还担任了设计院的另两项工程的设计工作。年10月10日,该设计院经院职工代表联席会议通过了该院关于清退离院人员住房的办法,该办法规定,辞职但未签订退房协议的人员,在办法生效后两个月内清退,逾期不退房者由设计院清房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强行清退,离院人员中有困难不能退房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成本价,并视在设计院工作时间,按每服务一年减少1%计算房款,加相关初装费一并补偿后方可继续居住。就在这个办法发出的前一天,也就是2002年10月9日,刘建明向设计院提交了辞职申请,2002年11月4日设计院向刘建明下发了解约办理通知书,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要求刘建明按照劳动法和设计院内部制订的办法作出相应的赔偿,当天还给刘建明下发了一张职工离院交待清单,并没有再安排刘建明去当初有他参与设计的某工程项目工地担任代表。2002年11月19日,设计院给刘建明开具了辞职证明,明确刘建明与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11月予以解除。在设计院的职工离院交待清单上,除了人力资源部和物业公司外,刘建明均办理完了交接。2002年12月6日,该设计院的上级单位印发了公司岗位级差调整实施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对2002年7月1日在册并执行定级及以上工资的人员调整了岗位起点和岗位岗级差。刘建明辞职后,该设计院以刘建明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刘建明按其离职前3个月的月平均水平工资2574元的标准赔偿其不足服务年限的一般费用54054元。刘建明的爱人向记者解释说,这笔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当时刘建明是39岁,离他到退休年龄60岁还有21年的时间,每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标准2574元,21年刚好是54054元。此外,设计院还要求刘建明因离职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共计6。5万多元,并且扣押了刘建明的个人档案,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不发放刘建明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并且扣发了刘建明2002年6月至11月的补发工资。刘建明原以为单位给他开具了辞职证明就能够顺利到新岗位上班,没想到会是这样的一个局面,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认定了上述事实,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刘建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院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超过30日设计院应当办理,但是刘建明因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设计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刘建明提前解除与设计院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按该设计院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赔偿办法赔偿,但设计院要求刘建明赔偿因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多元,因无直接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2002年设计院上级公司下发的岗位级别调整办法中,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在册并执行定级及以上工资的人员调整规定,仲裁委认为刘建明是在2002年11月离开设计院,应属于调整岗位起点的岗位级差的范围。经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设计院为刘建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他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补发刘建明从2002年7月至11月因调整岗位起点和岗位级差而增加的工资;刘建明需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赔偿不足服务年限的一般费用54054元和培训费用。刘建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设计院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个人档案及医疗社保等转移手续,并返还职工持股金及分红以及返还所住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设计院辩称刘建明所居住的是商品房,是设计院从市场上购买的,刘建明只是支付了少量的房款,仅取得少量的产权,设计院在同意刘建明离职请求后告知了他解约程序,但是刘建明拒绝支付赔偿费用,既不交纳房款亦不愿腾房,造成了他个人的档案等转移手续没有办理的后果。设计院请求法院维持仲裁结果。法院查明,1995年刘建明与设计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设计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刘建明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1995年12月20日,设计院发出职工奖惩施行办法等8个文件,其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赔偿费用的计算是指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离开企业不足规定的服务年限对企业的赔偿费用,这个费用包括一般费用和有偿费用,一般费用是指按合同期限每年分摊的费用(按职工离开企业前三个月单位平均工资计算,每少服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法院认为,刘建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院,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刘建明向设计院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设计院应当予以办理。但刘建明提前解除与设计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赔偿办法,刘建明需赔偿设计院一般费用和培训费,按照设计院制订的计算公式和方法计算,一般费用为按离职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2574元,每少服务一年赔偿一个月,赔偿21年共54054元。法院最后判决设计院在判决生效30日内为刘建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个人档案等转移手续。补发刘建明因岗位调整而增加的工资;刘建明赔偿设计院一般费用54054元,培训费900多元。4月21日,刘建明选择了上诉,并告诉记者:“我希望能早日解决此事,判决也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立解除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劳动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践中,有些人误以为只要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错误认识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愿续延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多少时间,用人单位都可终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篇【第三篇】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终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担任岗位工作。经甲乙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第三条乙方工作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依照甲方的有关规定确定。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一)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劳动报酬第六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确定条款执行。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五、保险福利待遇第七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第八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限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其他各类假期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第十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尽职、尽责、勤勉地完成甲方交予的工作。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十三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