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范例4篇】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第一篇】“河长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较好解决了水环境治理过程管理多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难题。但是由于“河长制”建立时间不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够,业务不熟。部分河长巡河不到位,掌握情况不清,有些甚至不了解河湖基本状况、排污口设置情况;二是宣传不力,职责不清。镇、村级河长宣传不到位,渠库河长基本上只是挂名。有的河段流域较长,跨区域管理不便,相互之间协调不力,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三是群众参与度不高,保护意识不强。“民间河长”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矿企业排污和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点。为此,建议: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河湖库治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政府部门要提高认识,围绕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六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进一步配齐配强镇、村两级河长,加大民间河长普及率,实现河湖库全覆盖;严格落实各级河长工作职责,构建河湖治理长效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快重点工作。一是加快项目建设。各级河长要督促有关部门深度谋划、积极申报项目,各职能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牢牢把项目抓在手上,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加强协调调度,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实施。二是加大治理力度。要按照制定的“一河一策”方案和排污口整治方案,统筹调度,加快推进,确保排污口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销号,确保河湖库水质达标。三是破解突出问题。各级河长要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对河湖库堤防岸线进行清杂清障管护,禁止农户在堤防内开垦种植,及时拆除河道内阻碍泄洪的渔网、清理水面垃圾和漂浮物。要加强日常巡查,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所管辖河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破坏水环境的突出问题,实现河湖库管护常态化。三、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各部门要坚持统一领导、自觉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协作、主动承担任务;各级河长要加强指导调度,科学调配力量,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切实形成河流管理保护合力。要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加大城乡水资源保护和项目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长效、畅通、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责。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水法、环境保护法等宣传,大力宣传河湖库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全社会关注水环境治理的浓厚氛围;要因势利导,充分动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力量参与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形成保护河湖库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风尚。在社会监督方面,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好“民间河长”作用,并在媒体上对各级“河长”上一年度的河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第二篇】砂石作为河流生态系统的主要部分,随着建筑水土设施、拦截水库,河道砂石量大不如前。当前,砂石成为了宝贵的资源,应加强对其重视程度。与此同时,砂石也是使用频率极高的建筑材料,城市化的建设对砂石有大量需求。因利益驱使,部分地方河道无限制的开采,对河势稳定情况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桥梁、码头等涉河基础设施的安全产生威胁。以河长制平台为依托,提升采砂管理力度,将水利行业监管制度落实是相关工作人员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河长制下采砂管理的重要性无限制的采砂会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堤岸等设施的安全性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加强监管采砂工作对河长制任务的完成有积极影响。如果采砂工作的开展继续不受限制,会致使河床下切、河床渗水量显著增加且库存水位及河道水质量严重下降,严重限制供水能力及供水质量。提升引水及相关处理工作的成本能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并且是河长制落实的必然需求。无节制的采砂使河床结构及水流走势得以改变,并使河床的稳定性及完整性遭到破坏,最终致使河床失去平衡,且河槽下切会致使河岸工程崩塌,采砂会破坏河流系统的完整性致使水生态抵御力下降。采砂工作有着极为丰厚的利润,但未经许可要求无节制、无限量、无深度的采砂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环境下,加强采砂管理力度是河长落实的需求。二、河长制下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国务院修订研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但至今仍未将其推行于落实。当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河道采砂管理体系,管理工作开展中存在混乱、分割条款等问题,且当前采砂管理体系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还需以人、砂、石、船、采、运、销等环节为明确相关工作管理规范。同时,在对采砂工作进行管理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不具备权威性。因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从而限制采砂管理工作的开展。(二)责任落实不到位各层级河长直接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应组织领导也应对该工作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应清理整整治采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非法采砂。当前,各级层所长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名实不符的问题。除此之外,河长制的落实应与地方工作人员进行衔接,将责任落实具体,确保各级层人员均有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从而将采砂管理制度与河长制的落实进行有效结合。(三)监管工作存在不足之处采砂工作管理部分环节存在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采砂设备管理环节不能对船舶建造及改建进行高质量监管、最终导致市场流入新采砂船;砂石运输管理过程中,海事部门不能够对三无船舶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能对未经许可或是采砂期不合理的船舶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存在非法运沙的现象发生;在砂石销售管理过程中,未设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市场上随意售卖非法砂石,交接水域联合监管力度不足,时常出现偷偷采砂的情况。与此同时,信息化采砂管理的创建相对落后,缺少自动化监管设备,当前的执法力度及监管手段无法使精细化管理需求得以满足。(四)打击力度不足城市化建设需要大量砂石材料,且对其要求极高,在此情境下,河道采砂成为了暴力行业,偷采砂石、盗采砂石等情况时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常发生,且当前针对盗采偷采等行为的形式惩罚手段落实不到位。通常情况下仅采取行政手段来管理非法采砂行为,仅采取扣押设备、查封、罚款的方式对进行处罚,《采砂管理条例》提出非法采砂行为最多罚款30万元,这一金额与采砂利润相比微乎其微。由此可知,当前针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不足。三、河长制下采砂管理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河长制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完善采砂监管政策及制度。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面落实,通过法律手段方式落实河长责任,使采砂管理责任制与河长制有效结合。以人、砂、船、采、运、销环节为重点开展监管工作,将河道砂石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完善采砂船、采钞机及采砂船登记、案件移交制度及非法采砂量刑标准,在疏堵结合的基础上是机制砂行业规范体系得以完善,并且加强制度的推广力度,从而缓解砂石问题问题。与此同时,应开展疏浚砂试点,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使各地方政府扩展河长制管理范畴,将疏浚砂的管理纳入其中。(二)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党政领导任职河长的优势,提升对采砂管理的重视程度,存在采砂管理的河道应落实河长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及行政执法责任人,并采取多媒体的方式公布于社会接受大众监督。将高位推动作为首要原则,采取签订责任书的范式落实监管责任,并将相关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应将采砂管理的成效及情况纳入河长制度考核体系中,对其进行严格问责。针对在采砂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出现问题的河长,應对其进行严格问责。(三)提升监管力度落实河长管理制度的主要方式就是河长巡河,河长巡河能够推进河长工作的完成与进展,是发现并解决采砂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方式。对河长制工作平台进行有效利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河湖采砂工作进行监管及巡查。河长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胡乱采挖的问题作为巡查重点,提升对河段重点水域的巡查次数,监管直至河道采砂工作最后一公里。以河长制工作平台为依据,创建重点河段及敏感水域范围内的建构系统,通过无人机、卫星感应或视频监控等多媒体技术手段,对采砂活动区域、机器、车辆及堆砂厂进行高效监管,从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采砂行为的出现。采砂动态监测制度的有效落实能够使监管精准度得以提升。各层级的河长应深度落实河流采砂监管机制,提升跨区域及流动性采砂管理,为交界水域采砂管理秩序提供有效保障。(四)提升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对河长制平台进行有效利用,在河长的领导下,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展开水利部门治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安部门应对非法采砂进行严厉打击,刑事部门应积极侦查相关工作。信息部门及工业化部门应对采砂及运砂船的制造及应用进行高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应监管运砂船舶的流动走向。市场监管部门应提高对砂石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层级河长应创建水利部门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应积极扫黑除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河长制工作存在问题【第三篇】一、河长制发展与成效河长制最初的探索实践源于江苏省无锡市。20--年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无锡市力排众议,率先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由相关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所辖河段的河长,负责督办截污治污,并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无锡市印发的《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无锡市推行河长制的起源。通过实行河长制,全面加大了河道整治与管理的力度,使河道的水质水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无锡市河长制经验不断推广,延伸到江苏全省及全国大多数地区。据资料显示,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河长制探索,其中,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安徽、海南等8个省(直辖市)专门出台文件,在全辖区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其余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程度上实(试)行了河长制,有的在部分市县实施,有的在部分流域水系实施。实施河长制的大多数行政区域成立河长制管理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设立办公室,但牵头部门或人员有所不同:有的在水利部门,有的在环保部门,也有个别地区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担任“河长”的责任人,既有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负责人,也有管理部门负责人;既有水利、环保等主要涉水部门负责人,也有发改、住建等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既有主要领导,也有分管领导。江苏省在全省推行河长制的同时,还在15条主要入太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解决太湖和河道治理,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实现了自上而下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建立了一级督办一级的工作机制。浙江省6条跨市江河分别由6名省领导担任河长,市级领导也带头包河治水。江西省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由省、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总结各地河长制实践,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促进掌握了主要河湖基本情况。实施河长制后,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研究对策,许多地区组织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河道状况调查研究,许多河长亲临一线了解情况。有些河流建立了“一河一档”,制定了“一河一策”,“一档”指包括河道基本状况、水质情况、水环境与水生态情况等在内的档案资料;“一策”指包括如何开展综合整治、如何实施长效管理、河道水质与水环境改善的序时进度等在内的策略措施。二是促进加大了整治力度。通过“河长”的协调和督促作用,对河湖的综合整治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大。建立河长制的地区形成了河道综合整治的机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三是促进落实了长效管理。推行河长制的地区积极明确长效管理措施,落实长效管理经费,加强长效管理队伍,强化行政督查与社会监督,在推行河长制的地方,不仅建立了相关的行政督查机制,而且形成了社会监督机制。四是促进形成了治河合力。河道的综合整治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