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施行。第三条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的优秀代表。无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第四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第五条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会所需费用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核拨。第六条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四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及劳动模范证书。第七条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和条件评选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不能参加评选:(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或考核目标的。(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三)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五)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违反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六)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七)不依法组建工会的。第九条劳动模范评选原则与办法(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二)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主席团、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核,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审定,并需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三)遵循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重视选拔有知识,有技能的一线劳动者。(四)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和各行业的比例。第十条劳动模范的管理:(一)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筹备和召开无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审议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批无锡市劳动模范;审议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以及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二)劳动模范采取评、管结合的原则。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无锡市劳动模范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定享受省、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管理。(三)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各地区、部门、单位应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促进其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改革创新。(二)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重视从劳动模范中选拔干部,向各级组织推荐。(三)关心劳动模范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四)对劳动模范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支持劳动模范协会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全社会公民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第十三条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一)被评为无锡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中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有关规定享受荣誉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业劳动模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照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三)在届期内可参加由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地区)组织的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1次,时间10天左右,经费由单位凭据报销。(四)在届期内,每年由市和市(县)、区总工会赠订报刊1份。(五)劳动模范身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会同其所在市(县)、区政府和所在单位实施困难救助。(六)劳动模范待遇调整变更,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坚决制止打击劳动模范的不良现象,并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予以撤销:(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二)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四)已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五)非法离境的。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出具撤销荣誉称号的书面报告,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