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乱象自治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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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乱象自治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关于社区乱象自治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住宅小区日益成为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和生活的基本社会单元。在这个社会单元中,它是居民自治管理和社区管理作为补充的基本特征。社区自治管理的质量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区居民主人翁意识、社会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建立和培养。与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发展规律和方向的基本特征,公民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是衡量一个城市发展与否的极其重要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自治管理的地位和能力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还关系到城市发展水平和政治文明建设。作为第一好区,该区不仅是中国最早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区之一,也是社区建设最有效的城区之一。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从社区的角度关注这些基本的社会治理问题。但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自治管理还相当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业主大会缺乏组织机制。就地区而言,几乎没有地区召开过真正的业主大会,也没有规范的书面业主大会。(二)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组织能力欠缺。目前,绝大多数社区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3)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业主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在选举和发起组织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使业主不信任业主委员会,使业主委员会难以有效开展工作。(4)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收费和账户管理问题不透明、不公开,缺乏有效的业主监督体系。(5)业主对自治管理缺乏热情和信心,加剧了业主的分散局面,意见难以统一、不统一、不配合,使业主自治实际上处于一种悬置状态。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社区的管理水平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业主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受到伤害,不满情绪日益高涨,不仅造成了社区自治管理中的各种矛盾,也造成了社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绿地的非法占用、转换和破坏,导致社区的环境、形象和质量指标严重下降。二、问题的原因目前城市建设速度快,新建住宅小区多,新建住宅小区的设计和规划要求相对较高,公共配套设施、公共场所、绿地等要求相对完善。同时,小区内的公共安全和防盗、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使用、摆摊经营等安全管理问题也普遍受到小区居民的重视和关注,直接涉及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这些都对社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社区管理成为我国社会管理尤其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社区管理的水平和地位已经成为城市发展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纵观自治管理不完善,严重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问题,原因如下:(一)管理思路上,在社区自治管理的关系上,有一个强调以物业管理企业为核心,业主自治管理机制为辅助的问题首先,在住房私有化后,从传统的住房管理理念向专业化、企业化、服务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完全改变物业现状;管理&rdquo现代物业管理理念是传统房屋管理模式的延续。因此,在社区自治管理的模式设计中,物业管理被有意无意地凸显出来。其次,在实践中,由于社区业主相对松散陌生,业主大会召集机制不完善,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职责不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旦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就成为社区管理的中心和主人。由于业主大会难以召开,业主委员会自身地位和组织机制松散,成员多为兼职和义务工作者,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相反,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利用其完善的公司法人组织行为和复杂的背景,自觉或不自觉地改变其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服务的法律本质,反而成为业主的管理者。第三,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也更关心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的连续性,很少从尊重业主意愿和维护业主选择性的角度考虑问题。(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产生机制严重不合理和不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对业主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直接决定了业主委员会能否真正代表业主的根本利益,在维护业主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目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机制要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要么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之一。因此,这两种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方式很难真正将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与业主的权利分开,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现行选举模式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仅难以获得大多数业主的信任,而且使大多数业主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做法逐渐失去信心,这是大多数业主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参与率低的重要原因。调查显示,社区80%以上的居民对业主委员会没有信心,80%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不热心,不能认真对待。这种情况也导致了业主在社区中对维护自身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对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的不信任,以及对利益代表组织的无奈选择之间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使得社区业主对社区公共管理事务和公共利益维护的社会意识越来越弱,个人主义上升得不合适。在调查中,绝大多数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管理采取不关心自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而当涉及到个人利益时,他们已经关心自己、高高跃起。甚至是目前很多小区普遍存在的车辆被划伤、被砸的现象,都是因为这个矛盾造成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增加收费,利用很多公共场所甚至绿地进行停车,但有些业主不能有效表达意见,却又不甘心,于是采取类似的措施来缓解不满。(三)社区管理的自主性与社区管理脱节目前,住宅物业管理的理念基本上是建立在以产权为核心的法制建设基础上,而忽视了住宅自主管理的社会性及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意义。在这种思路下,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机制的实践也是建立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工作机制之上,其工作指导单位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由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一方面存在着业主难以对物业管理企业形成有效制衡的弊端;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逐渐脱离了其合理的社会要求。事实上,从社区管理的角度来看,它本身包含了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包括对人和事的管理。然而,目前社区的自治管理和社会管理脱节。社区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介入其中,也不能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然而,住宅物业自我管理的弊端是松散和非常规的,但它们不能得到最接近住宅管理的`社区管理的支持和帮助。因此,社区的自治管理长期处于松弛、低效和薄弱的状态,不能有效发挥其在自治管理中应有的作用,也不能充分调动广大业主参与社区自治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难以通过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法律渠道解决许多问题。在调查中,不仅绝大多数居民迫切希望社区组织能够在住宅物业自治管理中发挥作用,支持和引导住宅物业自治管理,从而有效改变住宅物业业主自治组织的名义存在和组织的弱势状态,而且社区组织普遍认为,社区组织对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引导和支持不仅有助于社区工作的发展,而且能更好地发挥住宅物业业主的自主管理作用。三、推荐(一)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自治管理应当根据不同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进行调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和服务。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事实上具有相反的利益。因此,只有当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自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机关属于不同的行政主体时,才能在维护各自利益的前提下,有效调整和促进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正常平等的工作关系。事实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自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者可以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市街道办事处。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当前社区自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社区自治管理应由当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并尽快调整为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进行指导和管理。(二)尽快实行住宅物业自治管理与社区管理有效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社区指导和支持下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随着社区工作的全面推进,该区已成为全国社区建设成效最好的社区之一。在进一步建设更高层次和谐社区的工作中,提升社区自治管理水平、改善管理现状,无疑应该成为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建设小康社区体系的必由之路。在街道委托的社区指导和支持下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不仅可以使社区自治管理得到有效、有力、便捷的工作指导,而且可以强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将社区自治管理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的作用,在社区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效果。(三)探索建立社区业主委托代理管理制度。目前,由于业主委员会大多是从事相关工作的兼职人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难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责任难以落实,往往导致业主委员会效率低下,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的能力薄弱,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制衡力量薄弱。因此,从维护广大业主权益、增强业主主人翁意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社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理人的制度是可能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性、组织性和法律服务优势,有效代表和反映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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