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对未成年人法制保护的问题和对策张元文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力量。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对这类群体在法制中的保护和违法之后的惩处往往成为法制中的难题,法制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内容,本文尝试通过现行法制研究,找出一些未成年人法制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由于其身心发展尚不健全,故对这类群体的保护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的责任。[1]而一种责任的实现,可以由当事人内心的道德强制或者统治者通过法制的手段强制来实现,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前者的作用显然是十分有限的,这就需要我们注重后者的建设来实现这种责任。具体而言及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司法机关通过对于个案法律的适用,每个公民通过法定的程序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我国立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及存在的问题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本法共计七十二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有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等方面的保护,并且规定了法律责任。但这部法律对于责任只做了授权,也就是说他怎么样具体的承担责任?是授权给其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没有具体规定。比如学校没有履行相关的责任,会怎么样去承担责任?仅仅规定有责任是不行的,因此相关部门在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就要对于法律进行解释,而我们对于法律的解释不可拘泥于一种解释,要综合多种解释方法,以期达到合乎立法之目的。如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当然这里就是一种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了,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个法益就包含了很多的内容,包括民事方面的法益。比如健康权,当学校的老师侵害了学生的健康权,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之后,有关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直接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是造成的诸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侵权2责任法所规定的内容这里并没有提及的。为改变这一尴尬局面,笔者认为这里受伤害的未成年人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侵权者予以赔偿,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一个行为产生法律后果之后,对其的规制并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能够穷尽的,每一部法律调整的法益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并且由于立法者自身立法科学方面的原因,对于一部法律难免也存在缺失,加之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还不够科学合理,各部法律之间存有混乱现象,因而对于一个法益的保护尤其需要使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当然,上述的立法规定也可以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一个法规通常由三要素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然而不是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是完全由这三要素构成,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比如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3]这个规则就没有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这个家长他不学习家庭知识,他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没有规定的,甚至后面的有关国家机关他不去履行指导责任,他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是没有规定的。这样的规则是完全没有执行性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通过另外的法律或者法律授权去把这法律责任给重新规定一遍,这不仅会给立法带来后遗症,而且也会给后边的执法及法律的适用带来诸多的麻烦。这种情况不仅仅是在未成年保护法中出现,在很多法律中都存在这种现象,这当然只有从立法技术方面去完善了。随着我国法律的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以上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例如最近一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就更加完善,换句话说在顶层设计上面,刑事诉讼对于未成年的法益保护更加制度化。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两大制度是非常积极的。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且判处刑罚五年以下的,对于这类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需要封存,不向社会公开,已达到当这类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能够顺利的回到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4]人民检察院在做出该决定之前需要听取公3安机关及被害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对于该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进行申诉。这无疑就更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二、行政执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及存在的乱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最大之权力是为行政权,对于未成年人之保护或者对于未成年人违法处理亦受行政权影响最大,国家多次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很多部门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对于这一权力的实施是缺乏积极性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的政绩考核使然。对官员们而言,即使这一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见得有多么大的提升,所以很多的官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很懒惰的,经常会出现行政不作为的现象,甚至对于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也不见得有很好的保护。例如前不久发生的毕节流浪儿童冻死事件,这不仅仅与学校及家庭有关,也与政府的管理、对于青少年的保护有关,从这一事件中不难看出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难逃其责。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很多时候工作仅仅是在纸面资料上面,很少落实在行动上,对于普通公民的受教育之权利未尽到保护之责任,甚至于这些儿童外出流浪不归学校也没有尽到找寻之责任,最后导致惨祸发生。作为民政部门,这一惨痛事件也是对其职责的无声拷问。又如近年经常出现的校车车祸导致小学生死亡的事件也反映出了公安部门对于车辆管制及检查的不严格,校车承载的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做为管理校车的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对此有严格的检查,但是此类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并且一起惨祸就会导致很多学生死亡,这是让人十分悲痛的。再如一些不合法的企业或者合法的企业以不合法的形式招录童工也没有人监管和处罚,即使是处罚也没有力度。现在很多的学生辍学之后便外出务工,很多的青少年没有满十六周岁,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不能招录的,但是有些小企业招录不说,还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厂家会以该青少年未与其签订合同,并无劳动关系予以抗辩,这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据此当然也可以算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对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每年都会做法制宣传,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宣传效果是相当有限的,这当然与相关部门人员的不够有关。而且宣传的过程最主要的是流于形式,加之形式过于单一,主要是以讲座的形式完成,宣讲一般一两个小时,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4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另一面就是过于积极作为,或者滥用职权。以劳动教养为例子,对于青少年违法之后的处理应该是以教育为主,要坚持和缓的原则,但是很多的公安部门为了实现“更好”的管理效果,或者是在某些地方领导的指示下提倡所谓“乱世需用重典的理论”,严重去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很多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被两次治安处罚,甚至在没有被处罚的情况下也被处以劳动教养,这在重庆“打黑”的过程中很是普遍,有些人仅仅是转载一副图片便被施以劳教,可想而知,这些地方的公安行政权滥用到了什么地步,他们为了社会的管理和安定而不惜以牺牲诸多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这不仅仅对于青少年是一种威胁,对于成年人也是一种严重的威胁。三、司法过程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处理的新亮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其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少年法庭日益兴起并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相当于是小宪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统一。不管是什么时代,青少年犯罪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由于很多的原因,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有上升趋势。对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及青少年罪犯的合法权益之保护往往也成为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考量标准之一。新修订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人员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人员办理;指定辩护原则;公、检、法的社会调查权;强制措施的适用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区别对待起诉的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等。其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其具有重大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服刑完毕之后,其犯罪记录需要进行封存,不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犯来讲,这是一项秘密,不管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是监狱部门都不得公开,对案卷应当封存,让未成年犯服刑完毕之后能够更加顺利的回归社会,更好的就业及生活,这源于我国很多企业在招录工作人员的时候都会考虑应聘者是否有犯罪记录。现在采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意味着未成年犯更容易就业及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良性公民心理的建立,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是一项新的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在这一期限之内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与考察,并且要遵守相关的规定。经过考验之后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违反则做出起诉决定。这项制度的制定无疑也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当然这里检察院仅仅是可以适用该制度,检察院有其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适用不起诉制度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又或是在有关部门的某种干预之下还是有可能被起诉的,所以这项制度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还需进一步观察,并且一项新制度设立之后还需要在实践中经过检验和评估才能使其成熟。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这是一项进步的制度,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对该项制度能够较好的施行及推动。法官的智慧在于利用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把法律解释到合理的地步,但是每一个法院的法官毕竟良莠不齐,对于法律及法条的解释存在很大的差异也是经常出现的,所以在这些情况之下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惩处结果也不大相径庭,当然这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不过对于法官而言,司法解释有很多也是不尽合理的,甚至有的有突破法律做不利于犯罪人类推解释的可能,这些都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四、未成年法制教育的严重不足我们国家的素质教育已经提了很多年了,法制教育本是素质教育的必备内容,而且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公民的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准之一。但是用此与我国现实相对照,的确不尽人意。在我国正统的教育里面,把法律教育渗透在思想品德课程里面,加之很多的学校不重视,导致一个初中毕业的学生不懂得几点法律常识,闹出很多笑话,许多年轻人务工不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然对于法制教育而言,不完全是学校教育的任务,传媒和相关宣传部门也是有责任的。一方面我们现在的媒体都在宣传娱乐以满足人们的眼球,电视节目往往是不负责任的宣传暴利,甚至个别的节目一味的宣传专制独裁,对于民主法6治根本不屑提及,现在电视节目中每天循环播出的清宫戏就是明证,从中人们只会学习一些无聊的专制独裁以及违法暴利。这些明显与国家广电总局、甚至是国家意识形态所要追求的价值背道而驰,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既然现在我们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这项任务就不仅仅是某一个机关的法治,而是全民的法治,作为教育也是如此,长时间对于法治的耳濡目染可以形成良性的国民心理,这不但有利于防止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也有利于青少年合理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有法律宣传义务的政府部门也仅仅是在应付上级检查的纸质材料上面下功夫,而不真正贴近实际的去做法制的宣传,虽然这有我们政府部门考察制度的缺陷,但同时也是国家公务人员不负责任的表现,这不但反映了现在国民的不负责任心理,而且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