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导语: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是用于资源调查上的,做好管理工作,正确使用资金。下面是网友分享的“龙岩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科学合理部署和安排勘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挤占。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三条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从矿业权价款收入和省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安排。第四条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项目配套。第五条勘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项目。2、重要成矿远景区、重点矿种的前期地质勘查或普查,必要的详查工作,以及探矿权公开出让前期预查工作。3、我市紧缺矿种和重要矿种可接替资源地质勘查。4、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第三章申报立项第六条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平衡后确定。第七条申请项目必须附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勘查项目相关地质资料。3、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勘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立项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的.资源储量、经费概算、组织管理、工作区范围及经纬度坐标,并附上矿权登记、勘查单位资质等文件。4、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意向书。5、与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合作的,还应附上合作勘查协议,明确责、权、利。第八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计划,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和政策审查、第九条当年未列入勘查项目专项计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的勘查项目可以列入项目储备库滚动储备,作为今后年度的备选项目。第四章计划下达与执行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勘查项目专项计划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原则,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和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年度勘查项目专项计划和项目任务书要求,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查项目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来源、原有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背景及成矿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预期成果、人员安排、保证措施及相关图件等,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探矿权登记或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项目勘查设计批复组织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地质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工作部署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提出设计修改意见,经批准后调整实施。第五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批复的项目勘查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项目施工,建立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工作量。第十四条实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编报勘查项目年度报告,重大进展随时编报专项报告。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勘查项目质量和勘查资金管理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按设计要求对勘查项目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特别是野外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第十六条对不认真执行勘查项目计划,对地质资料编制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调查并严肃处理。第六章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将勘查专项资金直接拨入市财政局专户,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勘查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勘查设计批复,按照工作进度分期向项目单位拨付项目勘查资金。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勘查项目设计批准后先拨付50%;项目野外工作验收完,且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该项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再拨付30%;提交项目勘查成果报告并经审查验收合格,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结算拨付资金尾款。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配套原则,同期下拨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第十八条拨付的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作为勘查单位专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经费形成的资产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建帐核算。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对勘查专项资金设立专帐单独核算。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勘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查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支出和核算。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批复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条勘查项目如无法实施的应当撤销,项目撤销前发生的合理开支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核销后可以从已拨付勘查专项资金列支,其余资金应收回专户重新安排其它项目。第二十一条项目勘查设计变更产生的资金预算变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下达资金预算。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完成任务后资金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50%奖励给项目单位和勘查单位,50%收归重新安排其它项目。第二十三条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1、虚报勘查项目,骗取勘查项目资金。2、挪用、挤占勘查专项资金。3、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不按规定使用勘查专项资金。4、首期勘查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又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5、项目管理不善,造成勘查专项资金浪费严重。6、勘查项目进展缓慢,无特殊原因勘查任务到期半年后仍未完成提交勘查成果报告。第七章勘查成果验收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勘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野外工作进行验收,评定等级,下达项目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勘查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进行工作补充完善后,编写项目勘查报告。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进行评审。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后正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项目勘查报告。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源储量按有关规定审查,勘查成果管理使用、资料汇交和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建立找矿成果奖励制度。对项目单位和勘查单位在承担市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中有重大发现或有显著找矿成果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市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项目成果收益遵循以下原则:基础性公益性地质项目成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发现有前景的矿点矿区,各县(市、区)政府可进行项目收储和价款评估后公开出让,也可进一步开展矿产地质工作后进行矿权公开出让;与社会资金商业性勘查合作的项目,进行矿权价款评估后按合作协议分成。公开出让价款按有关规定使用和分配。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