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是指由国家文物局确定并发布的中国文化遗产图形标志(见附件一)。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是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权利人。国家文物局授权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对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的权益。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履行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保护的法律手续,加强对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的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第六条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鼓励将标志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引导并监督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公益活动。使用人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第七条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一)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四)销售、出口含有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提供《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与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签订中国文化遗产标志许可使用协议。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第九条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第十条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应当定期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权利人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