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意见回复函【汇集4篇】反馈意见回复函【第一篇】县审计局: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__年8月__日收到审计意见书,根据审计报告发布的内容,对该报告内容存在以下两点异议,现向贵单位提出意见反馈如下,供研究参考:一、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截止20__年初,察布查尔县伊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共实施项目11个,已完工4个。伊南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3个(20__年凿井工程、20__年自来水__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20__年自来水__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增加),正在建设项目6个(20__管理房工程、林带工程、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滴灌工程)。中小型企业创业园区工程项目情况:已完工项目1个(20__年园区道路)。正在建设项目1个(供水管网及清水池和附属工程)。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园区20__-20__年工程建设项目资料不完备。例如,伊南工业园区自来水井工程和伊南工业园区管理房工程,仅有施工合同;自来水__KV供电线路安装工程(含增加)工程仅有施工合同及预算书;园区林带工程、滴灌工程,仅有立项批复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缺失资料为: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图纸文件、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程资料,以上6个项目资料缺失率为80%。其他5个项目也有不同程度的资料不全现象。反馈意见单位:伊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盖章)联系人:________日期:________反馈意见回复函【第二篇】市清理办:根据《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我局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反馈如下: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目录中涉及到我局有2件规范性文件遗漏,分别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水文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108号)。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单位不正确的有1件,名称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温政办【】173号),其实施主体应是我局。三、涉及到我局规范性文件总共有9件,其中8件予以保留,1件需要修改(详细见附件)。反馈意见回复函【第三篇】山东xx市人民政府:xx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xxx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xx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xx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反馈意见回复函【第四篇】xxxxxxxxxx省地质矿产局:你局陕地发〔xxxx〕22号《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地热资源和地下谈水在温度、物质成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详见附件)。因此,地热资源应由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二、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地热资源及伴生资源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有偿开采。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一)为探明地热资源而开展的所有勘查行为属地质勘查行为。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按地质矿产部14号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登记、取得勘查单位资格。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开展具体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征,取得探矿权。(二)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针对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程序进行。地热勘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提出相应的勘查报告。供进一步勘探的普查、详查报告,由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勘控报告由矿产储量审批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勘探报告不得作为开发地热资源计划立项的依据。(三)地热勘查单位在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将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汇交。(四)所有开发地热能的行为属采矿行为。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区、市)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方可开采。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须向省级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于单口地热井和天然露头,应组织科学论证,弄清地热地质条件,到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四、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主管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与保护。地热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采。对大、中型地热田,应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要采用合理的工艺,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防止资源的浪费。开采地热井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我国地热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开发利用的速度较快。但由于勘查、开采等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依法办事的问题,引起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对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使地热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