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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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不良因素交织重叠,对青少年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产生了较大危害。2023年6月份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指出,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位居前5位的分别是盗窃罪20966人、聚众斗殴罪9677人、强奸罪9122人、抢劫罪6983人、寻衅滋事罪6190人,占比达67.4%,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审结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人数分别为236人、3001人、5474人,2022年较2021年同比上升82.41%。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37681人、55379人、49070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其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259人、8169人、8710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20年分别上升30.2%、42.8%。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遏止,将会成为影响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的“毒瘤”。一、青少年犯罪的定义说到青少年犯罪,那我们就得先了解什么是青少年。“青少年”即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少年”指人10—15、16周岁的年龄段;“青年”指人15、16—30周岁的年龄段。对于“青少年犯罪”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从刑事法学观点给青少年犯罪下定义,具体指14—25周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是从犯罪学观点下给青少年犯罪下定义,具体指6—25周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综合概括,青少年犯罪是指10—25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类型(一)冲动型。青少年由于心理发育上的不成熟,遇事欠缺冷静,不懂得认真思考,从而做出伤害他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某地中学有两个学生因小事争吵,同学A遭到辱骂之后失去理智,掏出铅笔刀刺向同学B,导致B被刺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A犯下弥天大案后被判无期,一时冲动便毁了两个家庭。(二)无知型。这类青少年思想单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即使犯了罪,也不知道后果严重,行为上随心所欲、不计后果。比如,李某骑车与人相撞后,因要求对方赔偿未能得逞,就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并不觉得个人行为是违法的。还有的持刀具恐吓他人索要财物,认为只要数额不大无所谓。(三)报复型。有的青少年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自认为受到了伤害之后,便采取报复手段“挽回脸面”,这类青少年报复心强烈,以“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为“信条”,伺机犯罪。某地曾发生一例高中学生刺伤其小学班主任的案例,凶犯认为自己受到了班主任的不公平对待,所以在事隔5年之后还怀恨在心,拿利刃在街头公然实施报复。(四)从属型。这类青少年罪犯由于社会阅历少,头脑简单、为人单纯,性格偏向软弱,容易受人教唆,任人摆布。即使明知是犯罪,明知是损人害己,也会抱着所谓的“哥们儿义气”死心塌地追随到底。这类青少年往往持着“甘愿为赏识自己、帮助栽培自己的人献身”的信念,通过协助犯罪,进而感受到所谓的“个人价值”,实现了“个人理想”,即使犯罪落网也死心不改、执迷不悟。(五)团伙型。这是目前常见的青少年犯罪模式,团伙犯罪一大特征就是人数众多,目标清晰,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而且具有专业度高、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的特点。随着时代发展,犯罪团伙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以此实施专业化、大规模、高智商的团伙犯罪。某地曾破获一起团伙犯罪案件,该团伙成员都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采用专业汽车解码器在大型停车场实施盗窃,公安机关历时半年艰苦奋战、跨省追捕,最终破获盗窃案。还有电话诈骗、网络诈骗,不少犯罪分子都是拥有高学历的大学生,这种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手法专业、隐蔽性强,侦查难度之大。三、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21年9月,17岁的赵某办理储蓄型银行卡后,有人告诉其只要将银行卡出借给别人,就可以按照比例获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在利益诱惑下,赵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山东省曲阜市18岁少年孙某在办理银行卡后,听说了一条“发财之道”,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使用,“卡主”可以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于是从2021年6月开始,孙某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转账使用。短短6个月时间里,银行卡交易流水达388万余元。同时,孙某还将从朋友处收来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转账帮助并从中获利。(二)校园欺凌案件近年来,网上曝光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在山西襄垣某学校,一女生因怀疑另一女生传闲话,与4名同学在学校厕所对其掌掴,受害女生被抽到嘴角流血,还要赔笑脸;在重庆奉节某学校,一女生被多名女生围殴、辱骂、狂扇耳光,还有人在一旁拍视频大笑;在海南临高某学校,16岁受害女生被一群女生拳打脚踢后哭泣求饶,最终造成耳膜穿孔。(三)吸食毒品案件长沙某中学高中生吴某在父母和邻居眼中,一直是个乖孩子。在其16岁生日时,同好友、同学齐聚贺龙体育馆附近一酒吧内,经过一番唱歌跳舞、喝酒嬉戏后,有人提出这种玩法不刺激,要买点K粉、摇头丸来助兴,于是,13名少年男女凑了数百元,从一名经常出没于酒吧的贩毒人员王某手中,购买K粉和摇头丸吸食,他们吞云吐雾、摇头晃脑至凌晨时分,长沙公安分局缉毒中队刑警来到该酒吧清查,在包间内当场缴获“K粉”5小包、摇头丸10粒。遂将在场的10多人带回调查,并做快速尿液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四)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上升为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造成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五)涉众型暴力犯罪案件。小唐与小姚因琐事在网吧发生口角后,电话“摇人”约架,斗殴过程中,小姚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持木棒、铁楸殴打等方式殴打对方后,按计划逃跑。小姚一方的小刘随即起身追击,途中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逃走时摔倒的小姚刺伤,致其腰部3处软组织创口,左侧胸腔穿透,呈胸腔开放性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四、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点(一)突发性、偶发性犯罪。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加之心理发展不成熟,行事较为冲动,往往意气用事,做事情不考虑后果,一言不合就挥拳相向。某市曾发生一例学生在校门口拿圆规刺伤同学的案例,原因竟然是凶手觉得受害者“不顺眼”。像这类犯罪动机单纯,缺少预谋,带有盲目性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难以预料。(二)共同性、团伙性犯罪。由于青少年年龄小,个人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不足,依赖性较强,所以就容易形成“小团体”,共同协助、相互壮胆,一起实施犯罪。比如某地抓获的“天鹰教”,就是5个流浪少年组成的盗窃团伙,在两个多月时间里集体商量、分工合作,实施入室盗窃10多起。团伙作案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流,具有流动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三)成人化、低龄化犯罪。这是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让公安部门面临了新的考验。成人化,体现在犯罪手段熟练、经验丰富;低龄化,体现了少年犯罪趋于儿童化,越来越多的少年成为犯罪主力军。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很多14岁左右的少年,已经是“犯案累累”,作案经验丰富。某地曾经破获了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主犯任某年仅15岁,但已经盗窃摩托车100多台,他可以在12秒钟内把所谓的“防盗锁”顺利打开,作案手法极其老练。(四)严重性、凶残性犯罪。青少年往往情绪易激易怒,行事不计后果,所以犯罪造成的破坏力往往也十分惊人,而且青少年犯罪往往缺乏理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行为较凶残。比如曾经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就属于这种类型,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因琐事与同学积怨,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4名同学残忍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五)反复性、互染性犯罪。很多青少年罪犯都是“几进宫”,屡教不改,由于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影响,很多轻微少年犯罪都是以羁押教育为主,通常刑期都不长,往往是抓了放、放了抓,罪犯都是“久经考验的老油条”,在监狱里也会“相互学习”“惺惺相惜”,出狱后便“相会江湖”,再次实施团伙犯罪,从而出现反复性、互染性的现象。五、青少年犯罪的严峻性(一)分布广泛。青少年犯罪广泛分布于城市和乡村,特别是在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主要以流浪少年、辍学生、家庭监管失效者为主。这类青少年精力充沛、行事冲动,没有明确的人生方向,随波逐流,容易受教唆、受毒害,而且容易受网络影响,通过网络实现“团伙合作”,且联系更具隐蔽性,从而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打击的难度。(二)监管失控。很多缺乏管理与教育的青少年,往往具有潜在犯罪倾向,这类青少年生活在无人关注的角落里,缺少必要的知识和思想教育,处于一种“随意生长”的状态,极易被不良思想毒害,进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三)危害性大。因为缺乏丰富的生活经验,青少年往往行事冲动、做事盲目,呈现“激情犯罪、手段凶残、不计后果、危害性大”的特点,而且青少年精力充沛、机动性强、学习模仿力强,造成破坏力也很强。比如已经发生了多起大学生高智商犯罪,对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六、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一)焦虑感。所谓“焦虑”,就是个体主观上对威胁性事件或情况的预料而产生的一种高度不安的状态,同时伴有忧虑、烦恼、害怕、紧张等情绪体验。个别青少年在家庭、学业、人际交往等方面遇到了阻碍,感觉受到了威胁,内心变得动荡不安。根据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人的行为受潜意识的影响,而潜意识就是人的所有生活经历的印象累积,时刻影响着人的行为。这些青少年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内心往往处于焦虑状态。焦虑情绪有的来自不和谐的家庭氛围,有的来自学业的无形压力,还有的来自人际交往,以及个人生理原因等等,当个人行为容易受到不良情绪的影响,而且又长期得不到有效缓解后,就导致他们采用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将这种焦虑感发泄出来,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二)孤独感。人的孤独感与生俱来,但可以通过群体交往减少或消除,所以群体交往是人类发展的正常需要。但是,有的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周围足够的重视,缺乏必要的交往,从而变得孤独。比如:家庭关怀的缺乏,父母对孩子关心过少或者教育方式粗暴,导致这类孩子感觉“被家庭抛弃”,从而变得自暴自弃;师长和同学的漠视,导致这类孩子缺乏“存在感”和“成就感”,变得孤僻不合群;有的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了某种挫折伤害,留下了心理阴影,不敢与人交往,只能借助网络寻找精神安慰,当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容易发展为共同犯罪。(三)压抑感。当青少年的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时,或者所处的环境气氛紧张,便容易产生压抑感。行为主义学说认为:压抑会伴随人的发展一直存在,因为受到人的理智所克制,所以会在适当可控的范围内表现出来而不会过分暴露。但是,青少年心理和生理发展不成熟,往往表现得较为冲动,当压抑已久的情绪找到合适的契机时便会暴露。生活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生活中一个一向沉默寡言的孩子突然做出了令人惊讶的行为,这就是长期压抑的情绪突然释放。当青少年长期受到来自家庭、学校或者同学的压力,且片面认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时,往往选择另类方式发泄,越极端就越容易获得快感,通过极端方式证明个人的力量。(四)自卑感。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自卑感表现得较为明显。比如:家庭经济条件、父母综合能力、学业成绩、师长评价、人际关系、智力能力,身高外貌等等,都是导致自卑的常见因素。当青少年产生自卑时,往往表现出两种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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