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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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密切校企合作,按照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明确合作双方责、权、利,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采用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积极落实校企共建,不断改善实习实训条件,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合作共建的原则与目的第二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的职业环境中进行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三条积极创造条件与企业合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努力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实践能力训练和专业素质培养的实践基地,为培养跨世纪应用型人才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实践环境。第四条承担“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工作,要在教师进行实践锻炼、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章合作共建的条件第五条合作企业应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技术力量能满足学生实训的要求,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第六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实习实训基地基本设置条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较为先进水平,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第七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能为学院相应专业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和教学的机会。第四章合作共建的方式第八条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的合作共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采取“自建硬件,合建内涵”方式,引进企业标准、先进技术,新建和改、扩建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二是采取“筑巢引凤、引厂进校”方式,学院提供场所和主要设备,吸引企业投入资金、技术和人员,共同建立校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三是采取“产教结合、企业运作”方式,学校提供场地、校企共同投入资金设备,采用企业管理,进行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学生参与生产过程,完成顶岗实习,培养职业素质。第九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合作共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不为我有、但为我用”方式,以“为企业储备未来技术骨干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为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充分利用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和人员,与专兼职教师共同完成工学交替的课程教学和顶岗实习指导;二是“共建共享、培教结合”方式,学院在企业投入教学设备,提供教学与培训资源,合作建成集学生顶岗实习、生产性实训、职工培训与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第五章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第十条成立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教务处、财务审计处、产学研结合处、纪委负责人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立项管理;2.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合同管理;3.负责组织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周期评估工作;4.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工作。第十一条立项申请和审批:首先由领导小组对合作共建的实习实训基地组织实施立项和评审,评审通过报院党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执行。评审内容包括:1.实习实训基地总体审查,重点审查合作企业资质;2.审查是否符合学院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3.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及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4.审查实习实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5.进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第十二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应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系部负责对合同规定内容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合同书)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1.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名称、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目标;2.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3.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5.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占有学院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6.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7.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8.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9.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合同期满若需延长可再续约;10.其他协商事项。第十四条合同审定和签订:合同由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院党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执行,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代表学院与合作方签署合同。合同一式二份,合作方和学院各执一份。第十五条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须报教务处备案。第六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六条资产管理:由校企共同投入资金或设备所建设的实习实训基地,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若合作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国资办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第十八条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账目,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第七章教学管理第十九条校企双方均应根据实习实训基地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基地的教学管理与运行工作,系部应与企业签署学生实习实训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第二十条在实施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实习实训基地应遵守学院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年度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年度评估考核制度。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应对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结果报学院党政会审议。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三条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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