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调研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着重指出,要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并对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该文件从内容建设、网络行为、道德实践、道德环境等多个维度丰富了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内涵。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的深度链接在改变人们生存样态的同时,也衍生出日益复杂多变的道德建设难题。而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一环,需要反思其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策略。一、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现实困境1.虚拟性弱化道德认知。网络空间的第一特性是虚拟性。所谓虚拟性,是指网络空间下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被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网络化、数字化、媒介化和符号化。这种虚拟性弱化了现实的伦理道德在网络空间中的适应性和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虚拟性模糊着网络道德关系认知。现实生活与网络生活之间的认知割裂使虚拟性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现实关系,并在现实世界之外开辟了多次元世界。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受到虚拟性的制约。人们无法直接感知感性的人的存在,缺乏面对面的交流,从而模糊了网络空间中缔结出的道德关系好坏、善恶、是非的认知判断。二是虚拟性影响着网络道德内容认知。虚拟网络以自由享乐、愚昧庸俗、低俗媚俗的极致快感僭越着网络道德内容。人们对内容不加审视,自愿吸食“精神鸦片”,纵情于网络非理性中,丧失道德感、正义感、是非观,影响着人们道德教育内容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是虚拟性干扰着网络道德行为认知。在网络空间中道德关系虚无化、道德内容复杂化,干扰着网络主体道德行为的认知,加大了人们判断道德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难度。人们在网络交往中的“去身体化”存在方式容易导致道德行为的“自我中心化”,以个人的道德标准判断道德行为,并影响着人际交往的合理秩序。2.开放性冲击道德权威。网络空间的另一大特性是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信息的生产、发布、传播等具有极大的便捷性。由此,信息在网络人际互动模式下的传播速度远远超过现实生活中人际互动模式下的传播速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们难以对传播内容给予质量上的把关,并导致多元价值冲击主流价值,使道德观念出现分化甚至极化。在多元价值激烈的思想碰撞和冲击中,主流道德的权威性被消解了,人们在道德认识、道德判断、道德选择、道德行为上缺乏准确认知、导致使道德实践的偏差。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使网络信息传播者的动机难以把握。在资本的驱逐下,异化、无效甚至是负面的信息大幅增加。3.隐匿性分散道德责任。所谓隐匿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现实性与非现实性交织,人们在网络的“保护”下进行社会交往。这种隐匿性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网络空间存在方式的隐匿。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大多以匿名机制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在虚拟空间中,交往主体不需要“身体在场”。这种“去身体化”的存在形式使人们能够在网络空间中随意塑造符合要求的另一种形象。在隐匿性的保护下肆意地进行不用承担后果、不用负担责任的非理性宣泄,极大地削弱了人们的自律意识和道德责任。其次,是网络空间交往方式的隐匿。在网络空间中,交往方式匿名化导致人们的交往关系弱化、道德情感缺位、道德责任分散。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是以真实情感、情景为纽带的双向互动。在沉浸式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人们以账号、数字、算法连接,根本不同于现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交往。这样,现实交往关系被网络关系所取代,个体与社会关系隐藏弱化;现实生活关系被网络关系代替,人们沉溺在网络空间中疏离了现实的人际关系。4.聚合性干扰道德规范。所谓聚合性,是指网民们在网络空间根据爱好兴趣等结成趣缘群体。其一,聚合性易构筑“信息茧房”。在数据算法的支撑下,网络信息实现了智能推送。数据算法根据人们的网页浏览记录、购物记录等,推送符合用户兴趣偏好的内容,并在无形中隔断了用户接触其他信息的机会,筑造了一堵“信息高墙”。在“信息高墙”内,用户同类化、同质化、封闭化,结成了隶属于独立群体的圈层。在这样的圈层中,普遍呈现自我群体的高度认同,不易接受外来事物,越来越束缚于“信息茧房”中,群体易走向极化状态。其二,聚合性易诱发群体极化。群体极化表现为观点言论越来越极端化,影响着网络秩序、冲击着网络空间道德规范。网络强大的用户黏性、传播的快速便捷性,为群体极化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网络群体呈现出一种无意识的、出自本能驱使的、在庞大人群数量的庇护下分摊责任的非理性心理。“借由情感与观念的暗示作用与相互传染,使所有个体朝同一个方向转变并立即将暗示转化为行动。”在“无意识”的引导下,“暗示”使群体信服并传播,“传染”使力量不断增强发展为行为。此时,网络群体的无意识状态占了上风,不断以泛道德化批判等破坏着网络道德规范。二、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破解策略1.夯实价值引领,坚持科学理论的正确性指导。网络空间作为意识形态争夺的新兴主阵地,发挥道德建设的引领作用至关重要。因此,网络空间道德建设要加强价值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传播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第一,要做好大流量领域和大流量群体的价值引领。大流量即是指关注度最高、影响力最大、扩散度最广。网络空间中圈群现象明显。这些圈群直接影响着网络空间道德生态,需要对关键领域和群体进行正向科学的价值引导,提高这些领域群体的思想道德认知水平。可以通过政治引领、思想引领、文化引领、舆论引领等,逐渐实现行为引领。第二,要做好灰色地带的价值引领等。网络空间中虚拟性、开放性、隐匿性、聚合性等特性综合交错,致使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愈加复杂。在网络空间也存在一些隐藏在合法合理领域却屡屡越界的灰色地带。比如,某些自媒体平台的栏目、博主等为吸引流量而传播有悖于思维理念、科学知识、价值认知的内容,甚至出现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信息。针对此类情况,要通过价值引领使这些网络主体认识到,只有优秀的网络产品和网络作品才能真正地感染人、打动人。第三,要做好热点舆论的价值引领。热点舆论的偏向是社会风尚判断的重要手段。热点舆论在社会生活中传播着价值理念,热点舆论的正向引导有益于在社会中弘扬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网络空间的热点舆论以加速度形式扩大着影响面和冲击力,网络中“人人都有麦克风”,需要在差异多样中实现价值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舆论中的引领,有效发挥价值引领的柔性作用。2.注重认知强化,增强网络关系的现实性认识。网络空间的“去身体化”和“超时空性”削弱了网络主体交往的真实感。虚拟性、隐匿性的存在方式超越了主体本真存在,网络主体逐渐沉溺于“非现实性”交往。这样的交往形式分离了现实世界,容易诱发理想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的道德对立,不利于网络空间健康发展。对此,一要加强网络空间主体道德关系现实性认识。网络主体通过网络终端连接,网络背后都是真实个体的存在,尽管信息身份有所隐匿,但网络主体需认识到网络中缔结的关系是现实关系的折射,在网络空间中也必须要遵循现实的道德原则规范,任何有悖于道德规范的行为都是要承担责任和法律后果的。二要落实网络空间网络主体实名制。提高网络空间准入机制,加大力度落实网络空间实名制,促进网络主体在阳光下交往。实名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管理,是治理网络失范的一种有力手段,意在规避网络主体的不自觉性,防止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造谣生事、肆意谩骂、网络犯罪等,尽量通过实名方式增强网络主体的羞耻感,减少网络不道德言论和行为。三要实现网络空间道德行为科学评价。网络空间中网络主体行为相对自由,对网络行为评价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网络主体的道德行为评价意在引导教化,通过榜样示范、预警、告诫等手段提高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网络空间道德行为的科学评价需要以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基础,按照公序良俗,结合网络社会的新发展以及时代新要求,采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科学分析、评价、预警、研判。3.增强主体自觉,培育网络主体的自律性意识。网络空间中,网络主体缔结着超现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调节需要道德自律加以维系。首先,网络主体要培养网络道德意识。网络主体应该结合现实生活的道德规范,明晰网络空间中的道德行为规范,明确网络主体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增强网络主体自身的责任感、义务感以强化道德意识。其次,网络主体要形成网络行为自我管控能力。网络空间隐匿着网络主体的身份信息,可以按照个人意愿塑造满足自身需要的任意形象,网络空间作为缺乏舆论规制和外在约束的隐秘封闭空间,网络主体更加需要自律以增强网络行为的自我管控能力。当前,网络中大量键盘侠、喷子、水军操纵着社会舆论,如果网络主体缺乏自我管控能力,即使无意作恶,其行为也很容易被这些错误舆论诱导动摇。最后,网络主体要强化网络空间道德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网络各大主体都应增强自律意识,不论是个人、政府,还是互联网巨头公司,都要在网络空间道德实践中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承担责任,通过道德实践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