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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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最新5篇)【参阅】此篇优质文档“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最新5篇)”由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考阅读之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第一篇】农业农村局给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农村地区和农业领域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区域,也是防控难点。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连日来,某X区农业农村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多次组织召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春节期间联防控防工作,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1月22日上午,区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召开后,区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会议精神。1月24日春节假期第一天,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前结束休假,返岗工作。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具体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某X区农业农村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畜禽防疫检疫检查小组、动物运输检查小组、农产品供应保障小组、农畜水2/16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信息综合小组等5个小组,具体负责对应业务开展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联络。领导小组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站科室对照工作职责,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工作方案,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压实责任,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立足部门职责,开展专项行动一是细化防控措施。制定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蔓延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4个专班,开展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严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蔓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镇街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死角、黑臭水体等清理,切实做好村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确保农村干净整洁。二是紧盯重点环节。加大养殖环节巡查监管力度。对动物饲养、免疫、用料用药、死淘、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认真填写监管记录,截至28日,共计出动排查工作人员和基层防管员X余人次,累计排查畜禽养殖场X家,累计排查畜禽X万头(只),发放消毒药X瓶,累计消毒面积X万平米,相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疑似状态。加大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道路检查站落实值班制度,每日带班领导到县区交3/16界处、各高速公路出入口巡查,重点检查过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截至目前未发现异常;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查处打击力度。成立专门队伍,由分管领队干部带班带队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未发现私屠滥宰行为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现象。三是保障市场供应。为保障疫情期间蔬菜供应,区蔬菜技术服务中心加强对蔬菜基地的检查与指导,确保本地蔬菜产量质量。积极协助蔬菜基地办理车辆通行证,确保蔬菜运输安全畅通。目前,我区本地处于蔬菜上市期的蔬菜面积某亩,日供应量X公斤,各蔬菜批发市场及超市蔬菜供货正常。三、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防控措施一是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务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严肃性和紧迫性,1月28日全体人员取消休假、到岗到位。二是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每日督查人员到岗到位情况,重点排查全体干部职工及亲属有武汉返X人员、有无与武汉返X人员接触情况、有无往返外省情况并签订了《承诺书》,排查结果每日上报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三是做好舆论引导,教育并告知干部职工及家属所有信息以官方权威发布为准,不信谣、不传谣,未经证实不得转发假新闻、小道消息,对网络及社会舆情及时进行正面引导。下一步,我局将实行每天一调度,每天一总结、每天一通报的三个“一”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疫情防控工4/16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群众农畜产品供应安全充足、运输通畅。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第二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PARTONE存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修订滞后,相关内容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5/16二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6/16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存在的法律问题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7/16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8/16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PARTTWO对策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9/16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10/16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第三篇】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时期。当绝大部分人的思想感觉疲惫不堪时,离胜利也仅有一步之遥了,这是黎明前的黑暗,坚持下去,必然见到灿烂的阳光。所以,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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