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实用劳动法律咨询免费精编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实用劳动法律咨询免费精编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劳动法律咨询免费1劳动法论述题:1、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关系)劳动关系:(定义、特征、标志)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从属性)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平等性)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确立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标志是劳动合同其他关系: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结语:目前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覆盖比较狭窄家政劳动关系应纳入„„2、劳动权利有哪些?劳动权利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种类劳动权利的救济问题结语:劳动权利保护不全面、矛盾冲突、执法、司法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合法权益保护权。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保姆、帮工、文艺工作者、童工排除在外)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影响。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参考资料,少熬夜!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原则·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无论法定权益或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地接前后或终止以后,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以内。·平等保护: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对特殊劳动者全体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特定条件下,当对老大难过着利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基本保护,即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劳动就业概念和特征(判断、简答)(劳动就业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获得某种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是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2.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3.必须是出于公民的自愿4.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5.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劳动合同(案例):解除、补偿金、竞业禁止集体合同的效力、概述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协约。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资助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乙方,上述各方之间地接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效力区别:1.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2.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但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间:范围:作业时间,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岗位上工作时间,依据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最高工时标准:1.日最长工时为8小时;2.周最长工时为44小时。·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程序)、加班工资参考资料,少熬夜!·延长工时:1.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为条件。2.程序: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即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就加班加点的理由、工作量计算和所需职工人数,向工会说明,并征得工会同意。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也不能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工资:1.加点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2.周休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简答)1.主体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它)不是劳务接受方内成员,与劳务接受方物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他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2.提供的内容不同: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收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秩序为用人单位事实一定劳动行为即可;3.是否提供生产资料不同:依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需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有的不包括劳动对象)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和自担其风险;依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同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4.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与商品交换中的价款具有同样性质,其数额确定须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法利润,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须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持续和定期的支付。工资的构成(多选、判断)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最低工资极其效力(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的,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为耻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得在劳动和合同中约定在法定最低工资额一下的工资;·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就不的少于法定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效力范围以外的:国家公务员;某些公共团体;学徒工;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残疾人。效力:参考资料,少熬夜!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2.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因探亲、婚丧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不的想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淫荡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工资;6.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工资;7.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概述(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二不能劳动或暂时终止劳动的劳动者,采取的通过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属性: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补偿性;差别性。缴费方式(多选)——谁来缴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定期缴纳保险费;劳动者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或者按规定数额定期缴纳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的增殖性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所获得的捐赠和其他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医疗保险: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简单)1.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2个月。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参考资料,少熬夜!工伤认定(程序、条件)、视为工伤的情况、哪些排除在工伤之外(简答)工伤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首位行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不属于工伤但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属于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争议处理流程:1、自行协商2、第三方参与协商3、申请调解4、劳动仲裁5、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法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6.用人单位与到动辄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功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10.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远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参考资料,少熬夜!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调解机构:性质、人员构成、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组成人员要求民间调解特点:1.其调解机构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2.其调解活动具有任意性,基本上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为调解的依据;3.调解书仅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1.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工会代表由基层工会决定;2.成员人数由职代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但用人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3.成员中有离开本单位或者成员人数需要调整的,应由原推举或指定单位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4.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都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5.各成员都应当是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6.成员名单应包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满,被使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1.适用范围: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