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范文【最新4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范文【最新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第一篇】作为一名刚入警的基层民警,对于这次对内务条令深刻的学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该如何更快地转换自己的身份,摆正自己的心态。内务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也是伴随我在公安工作中成长的一本指南。所以要时刻以条令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下面是我对内务条令学习的心得体会:一、摆正心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内务条令是我不断成长的指路明灯。我刚进入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还不太明晰,在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疑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通过这次的学习,我明白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按照条令规定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同样,我也意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之前我对学习内务条令的积极性还不高,对人民警察内2/21务纪律的理解停留在表面,通过这次系统认真的学习后,我深刻理解了条令的丰富内涵,从中受益良多,思想和认识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之后我也会经常拿出来学习,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尽快地强化意识,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二、坚持不懈,从自身做起,把条令条例的落实应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当中。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学习并且及时温习条令条例。既然选择了这份公安事业,我就会全身心投入,干一行爱一行,多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充实自己,走好自己的每一步。通过此次条令条例的学习,我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把条令的要求落实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去,不断提高自身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在继续加强条令学习的同时,扎实提升自己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第二篇】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对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作为一名派出所所长,我将从以下三方面抓好内务条令的学习贯彻。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学,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令,增强全所民警学习贯彻的主动性、积极性,提升对学习贯彻条令重要性的认识,为充分展示新时代公安民、3/21辅警的良好形象,规范做好公安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要以身示范带头学,坚持不懈从自身做起。在学习贯彻条令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学贯结合,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条令》的学习成果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去,通过作示范、勇争先,争当一名好所长,推动全所民警努力成为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新时代公安民警。三是要严格对照检查学,提高全所民辅警的日常养成。在学习贯彻条令中,我将带领全所民辅警一起认真对照内务条令规定、规范要求,主动查找派出所在日常内务管理、执法办案、警容风纪等方面中的不足,通过找差距、查原因、补短板,把《条令》的要求贯穿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以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忠诚履行好新时代公安工作新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第三篇】第一条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4/21第四条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国歌。(三)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十五条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七条举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5/21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第十九条会议(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三)。2/13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二十条请示报告(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二十一条请假销假(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第二十二条6/21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条证件(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第二十四条印章(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7/21理。第二十五条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第二十六条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3/13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第三十三条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第三十五条值班人员职责(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8/21(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六条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第四十三条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四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4/13。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9/21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第五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卫生健康(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第六十条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新华报业网讯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5/13。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