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利益。第二条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9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作业现场。第四条术语\定义1.职业病危害告知: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2.职业病危害警示: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2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部门分工1.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制作警示牌和相关规定、规范的编制;2.综合办公室负责职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3.生产部门负责职工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警示标牌的维护。第三章告知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岗前告知1.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2.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第七条现场告知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3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八条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职工离岗时需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环保处应如实、无偿提供。第九条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十条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十一条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章警示内容及要求第十二条警示范围存在粉尘、化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4第十三条警示标识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第十四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第十五条警示标示设置规定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5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4.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5.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6.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7.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8.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注意危害”设置警示标识。第十六条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十七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十八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6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第十九条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二十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一条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二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三条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第二十四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二十五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7第二十六条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场所,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第五章防护内容及要求第二十七条存在粉尘、化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第二十八条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九条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条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一条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二条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