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C应用于制药设备的清洁验证—应对《药品生产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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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应用于制药设备的清洁验证—应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谷雪蔷市场及应用经理通用电气公司分析仪器2美国GMP,中国2010修订GMP,国际规范时间事件1963USAFDAGMPs1978USAcGMPModernization(现代化):21CFR211.671992UnitedStatesvs.BarrLabs美国BarrLabs公司案例1993USAFDAMid-AtlanticInspectionGuide:CleaningValidation1993USAFDAGuideForInspections:CleaningValidation1996UnitedStatesPharmacopeia(USP)643CompendialTOCwaterspecificationUSP643提出TOC水的规范3时间事件1999EuropeanAPICGuidetoCleaningValidationatAPIPlants欧洲/APIC:原料药工厂清洁验证指南2000ICHQ7:ProcessValidation(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Harmonization)过程验证(国际协调委员会)2004USAFDAcGMPsforthe21stCentury2010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清洁验证2011USAFDA,GuidanceforIndustry,ProcessValidation:GeneralPrinciplesandPractices行业指南,过程验证:通用原理与规程美国GMP,中国2010修订GMP,国际规范4现行的CV规范:CFR211.67•制造设备的清洁•“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内,设备和器具必须按照官方或其他已制定的规范进行清洁、维护和消毒,以防止那些能改变药物产品的安全、特性、浓度、质量、纯度的故障或污染。”基于HPLC的清洁有效性要点•1993年,FDA对HPLC的CV的要求•清洁程序•HPLC对化合物有特异性•特殊化合物的限度必须已制定•对棉签擦拭和漂洗,有不同的限度。每个限度必须基于可接受的科学推理,不能使用水的质量或普通的规范作为限度•实验“已经达到清洁”=实验“产品的质量”6“新的”改进的验证•2011年1月•质量是“被设计”到产品中去•基于终端程序检测,质量不能保证•过程的每一步都应该被控制•过程的理解超越实验台•连续的过程确认•最坏情形假设(Worstcaseconditions)?要点7cGMP’sCurrentGoodMfgPractices制药工业FDA合规PDAISPEAPICIndustryOrganizations行业组织StandardsOrganizations标准组织USP,JPChP,FP,DAB,ASTMFDAUSPICHGuidanceOrganizations指导性组织HealthCanada,WHO,USFDA,EU/EMEA,ChineseFDARegulators执法人FDA’s483’sGuidetoInspections483检查指南法规制药制度框架Uncertainty不确定性=Risk风险(Overcompensate惩罚性赔偿)执法人中,美,欧,印度,或日本81.企业的总体情况2.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3.人员4.厂房、设施和设备5.文件6.生产7.质量控制8.发运、投诉和召回9.自检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4.厂房、设施和设备4.1厂房4.1.1空调净化系统的简要描述4.1.2水系统的简要描述水系统的工作原理、设计标准和运行情况及示意图4.1.3水系统的简要描述4.2设备4.2.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4.2.2清洗和消毒简述清洗、消毒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使用的方法及验证情况4.2.3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第系统的设计、使用验证情况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第八十四条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第八十五条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五章设备第四节使用和清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11第九十三条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九十四条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第九十五条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第五章设备第五节校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12第九十九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第五章设备第六节制药用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在旧版GMP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基础上修改而成。原文为: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13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第一百四十条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第七章确认与验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DQ、IQ、OQ、PQ之后,需要工艺验证14第一百四十三条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清洁验证•本条为新增。新版GMP明确规定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并明确了清洁方法验证的目的、内容。将清洁方法纳入验证范围,说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加重视清洁工作的过程、环节和结果。•欧盟GMP对清洁验证的解释是有文件和记录证明所批准的清洁规程肯定能使设备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的试验及相关活动。为确认清洁规程的效力,应进行清洁验证。应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产品残留,合理地确定产品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七章确认与验证15第一百四十四条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第一百四十六条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七章确认与验证16第一百四十九条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四十九条为新增。本条规定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确认要以验证的结果为依据。新版GMP对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解释如下:工艺规程: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操作规程: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也称标准操作规程。17第一百九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一节原则•不是一定要用擦拭取样法•必要时,需要用擦拭取样法•擦拭的棉签等工具,不能掉渣18第二百二十一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1.质量标准;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检验报告或证书;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9第二百二十二条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1.经授权的取样人;2.取样方法;3.所用器具;4.样品量;5.分样的方法;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9.贮存条件;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20(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2122•口服固体制剂OralSolidDosageForms•原料药API,ActivePharmaceuticalIngredients•无菌药品SterileProducts•清洁的要求从低到高清洁验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口服固体制剂—7.3清洁验证2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口服固体制剂—7.3清洁验证2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口服固体制剂—7.3清洁验证•专属性分析方法(如HPLC),是否对单独清洁剂残留测定?•非专属性分析方法(如TOC),直接将清洁剂归为目标化合物,无需单独测定。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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