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选辞退申请书多篇精选2023/X/XX提选辞退申请书多章【篇1】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请求事项: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xx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事实和理由: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xx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xx]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xx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xx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xx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xx]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xx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申请人认为,20xx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xx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xx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xx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xx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xx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xx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xx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xx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盼予以书面答复!此致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人:提选辞退申请书多章【篇2】X公司:本人于年月份入职于公司,至年月份已在公司工作了18个月(即一年六个月),现被公司辞退。按照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即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特向公司申请两个月的工资¥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经济补偿!申请人:20xx年X月X日提选辞退申请书多章【篇3】尊敬的上级领导:x,男,20xx年xx月xx日参加工作,xx年进入我校任教。xx年下期,x擅自离岗,学校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来上班,但他本人表示已在外找到工作,不会返回学校上班了。20xx年xx月xx日,永兴县教育局在《郴州日报》刊登了要求王信学返岗的通知,学校再次打电话与其本人联系,限其接通知后半月内返校上课。但是,超出期限后,他仍未回来上班。鉴于此情况,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对王信学作出予以辞退的决定,请上级领导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