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纵向约束理论和应用研究姓名:黄建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产业经济学指导教师:周勤;肖渡20030601纵向约束理论和应用研究作者:黄建毅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祥燕海运产业链上企业纵向关系研究2006纵向关系一直是西方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理论上,许多学派的经济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理论。从实践上来看,现代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壮大无不经历了轰轰烈烈的纵向扩张阶段。然而近些年来,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组织方式不断受到挑战,许多跨国公司特别是制造企业将原来内化的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呈现出打破完全纵向一体化组织,向纵向协作组织和专业化组织形态发展的新特点。海运产业链上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的形式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随着海运市场的发展,许多海运相关企业开始发展物流业务,提出整合产业链的战略;同时也有企业集中于某一环节的专业化投资,剥离其他业务。那么,海运产业链上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是否也将转向纵向专业化呢?又是什么因素在支配着其变化趋势呢?企业应该根据什么选择纵向关系行为呢?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已经有许多关于船公司发展物流、船公司投资港口、港口企业发展物流的研究,但缺乏利用纵向关系理论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分析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及行为变化的研究。本文借鉴前人对其他产业纵向关系的研究方法和思路,结合海运产业链上的特殊性,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认为纵向一体化才是海运产业链上企业纵向关系发展的主要趋势。本文从整个海运产业链上研究企业的纵向关系,不仅使企业更明确今后几年面临的纵向关系环境,也为企业选择纵向关系行为提供了思路。本文共分五章,四大部分。第一章首先通过传统的交易流程来提取分析的主体,然后根据纵向关系理论来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第二章分析了海运产业链上纵向关系现存形式和一些企业的纵向关系行为,并总结了其特点,使本文的研究更有针对性。第三章和第四章共同组成了文章的第三部分,在这部分里,针对海运产业的特殊性,提取了内生和外生影响因素,并分析了这些因素与产业链上企业纵向关系之间的关系。最后一章则根据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分析了海运产业链上企业纵向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并提出了具体企业根据这些影响因素实行纵向关系行为选择的框架。2.期刊论文王永培.杨以文.WANGYong-pei.YANGYi-wen基于零售商市场势力纵向关系研究的理论综述-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4)近年来,零售商的市场势力和制造商产品的多样化呈上升的趋势,从而导致了纵向市场结构由上游垄断一下游竞争向上游竞争一下游垄断的方向演变.零售商的抗衡力量和对上游的纵向约束是其在纵向结构中权力变动的重要表现.这种纵向关系分为非线性定价下的纵向约束和排他性合约下的纵向约束两个部分,从零售商市场势力的视角对制造商一零售商纵向关系进行系统综述,可为我国零售业的反垄断政策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借鉴.3.学位论文夏林基于交易成本的企业纵向关系的治理机制选择分析2007本文从交易成本节约的角度出发来构建治理机制的选择模型。首先,在引言中提出了本文的选题依据,由于人们在机制选择过程中一般只着重于一种机制的分析和应用,而忽略了机制选择本身是动态的过程,而且对信息不对称因素在企业纵向关系的治理中的作用,有关文献分析的不够具体,从这些角度出发开展本文的研究。其次,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交易成本及关于企业纵向约束的理论综合回顾。然后,文章的第三部分比较了纵向治理结构中的三种治理机制,并将治理结构的选择与交易的纬度一一匹配起来。接下来的第四章通过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模型来分析混合治理结构在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稳定性,并将信息不对称作为影响交易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论文的第五章提出治理机制的动态选择模型以及将模型的动态性与产业或技术的生命周期联系起来。最后文章的结论部分概括了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总的看来,本文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创新:(1)用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纵向关系企业之间的价格博弈模型,论证了混合治理结构在面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时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willamson,1991b),并将信息因素作为决定企业治理结构选择的一个重要变量。(2)以交易成本作为中介,提出了一个治理机制选择的动态解释,即治理机制的选择与一个产业或技术的生命周期相关的观点。4.学位论文尚文程商品流通系列化的理论解说1999该文的侧重点在于对商品流通渠道中流通主体之间纵向关系的考察,进一步说是对主从关系,即商品流通系列化的考察.第一章对商品流通的基本含义进行了界定,并把它同交换、交易概念加以比较分析.同时,考察了商品流通组织形态.第二章进一步把商品流通的组织形态的研究限定为流通渠道和流通系列化上.第三章和第四章则展开分析了流通系列化两类形式(纵仙一体化和纵向约束)的含义、理由等问题.5.期刊论文李国渝.LIGuo-yu远程高等教育产业纵向关系与战略外包研究-现代教育技术2010,20(1)产品或服务转移,或者是市场外包方式,或者是通过远程教育组织系统内部纵向一体化方式,或者是纵向约束,这是现代远程教育产业生产服务提供商或机构作出的不同战略选择.这都取决于成本效益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6.学位论文王再平纵向约束:经济学分析与法律借鉴2007纵向约束是指在产业链纵向关系中,一个或多个拥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对其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进行约束的策略性行为。纵向约束不像水平约束那样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应,纵向约束既有抑制竞争的后果又有促进效率的效应,因此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纵向约束理论一直处于摸索、探讨的过程中。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纵向约束引发的产业链上上下游企业之间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全面梳理国外关于纵向约束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律条款及判例,为中国理顺纵向约束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导论。对纵向约束研究的背景、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论文结论适用范围、关于纵向约束研究理论综述、本文的研究方法、文章的研究思路、论文的创新与不足做了分析。第二章全面介绍纵向约束。纵向约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关于交易价格和支付的条款,包括转卖价格维持、非线性定价、抽成和通道费等几种形式;另一类是关于交易双方中一方对另一方权利限制的条款,主要有数量固定、搭配销售、排它性交易、排它性区域、共同代理、拒绝交易、服务要求等。纵向约束形成的原因有解决双重加价问题、减弱上游或下游横向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消除下游企业道德风险、减少搭便车行为、保证下游销售企业提供供应商合意的销售服务、帮助供应商打开新市场等原因。纵向约束契约的签订反映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上企业垄断势力的存在与运用,对纵向约束的法律对策源于纵向约束的经济效应的复杂性而一直摇摆不定。第三章是关于转卖价格维持的内容。本章介绍了转卖价格维持的起源和转卖价格维持的理论综述。转卖价格维持包括三种类型:最高转卖价格、最低转卖价格和固定零售价格(建议零售价格和特定固定零售价格)。转卖价格维持的作用可以从产业链上制造商、零售商(或批发商)和消费者三者角度论证其正负两个方面影响。制造商实施转卖价格维持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一是最大化利润,二是形成制造商卡特尔联盟,三是消除下游零售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更好提供制造商合意的销售服务,四是降低制造商之间的竞争程度,五是甄别下游零售商等。转卖价格维持对零售商的可以起到的作用是:消除零售商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有助于形成零售商卡特尔,零售商更好地专注于销售服务。转卖价格维持对消费者的影响是负面的,因为转卖价格维持降低了零售商竞争程度,提高了产品价格,直接导致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但转卖价格维持对于减少消费者搜寻成本,形成稳定预期方面的影响是正面的。针对三类转卖价格维持明确相应法律对策及审理原则。针对最高转卖价格和建议零售价格按合理性原则审理,对最低转卖价格按本身非法原则审理。第四章是关于搭配销售的内容。搭配销售是指卖方规定买主在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以购买其它独立商品或服务为前提,如果买方拒绝则不能购买他所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搭配销售对于制造商可以起到提高企业利润、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保证产品质量、降低进入新市场风险和增强产品功能的正面作用。搭配销售也可以起到延伸市场势力、排挤竞争对手、规避政府价格管制、实施掠夺性定价、维护共谋、搭售质次产品的负面作用。搭配销售对于购买方的作用包括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消费总支出和被剥夺自由选择权几方面。历史上由于美国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及后芝加哥学派观点的差异,政府及法院对于搭配销售的审理原则经历了本身非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之间的摇摆。第五章是关于价格歧视方面的内容。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要使价格歧视得以实行,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市场存在不完善性。当市场不存在竞争,信息不畅通,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被分割时,垄断者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实行价格歧视。第二,各个市场对同种商品的需求弹性不同。这时垄断者可以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第三,有效地把不同市场之间或市场的各部分之间分开。价格歧视对社会的影响包括使“价格”信号失灵,误导资源配置、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等。价格歧视对于实施方可以起到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对方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及细分市场的作用。对于购买方来说价格歧视可以起到交叉补贴、满足购买方多样化需求、剩余被转移、长期利益受损等作用。价格歧视的社会福利影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国都对价格歧视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第六章关于买方势力与通道费的内容。买方势力是指使价格低于竞争价格,并且维持这种价格的能力。买方势力形成是产业链上供求关系变化,销售渠道地位日渐突出所决定的。买方势力的量度可以用买方市场集中度、买方企业的相对规模等指标来计量。相对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由于买方垄断势力的存在会使社会福利受损:但在上游中间产品市场上,零售商买方势力可以抑制供应商卖方势力,使社会福利损失减少。通道费是供应商将产品进入零售商的销售区域或货柜而向零售商交纳的各种费用。通道费的表现形式多样,收取方式也是多样的。通道费可以用经济学上的两步收费及双边市场理论解释。零售商收取通道费的高低取决于供应商的市场势力、销售产品的需求弹性、商品的利润率、商品品牌影响力、商品竞争形态、零售商的销售位置等因素紧密相关。通道费存在的理由是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属于稀缺资源,在供应商竞争销售渠道过程中,对稀缺资源的使用费就构成了通道费。在通道费的作用上,供应商和零售商各执一词。供应商和零售商双方各执一词,供应商认为通道费阻碍竞争、抬高商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限制了中小公司的进入而阻碍了发明创造和商品品种的多样性。零售商则认为通道费起到了信息传递和筛选作用、分担成本、转移风险、调节供需等作用。各国在对待通道费问题的认识上,合理的通道费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但对于具有买方势力的零售商滥用市场势力,过多收取通道费需要规制。我国制定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关于通道费方面的行为。第七章介绍包括排他性区域和排他性交易在内的排他性约束。排他性区域是指制造商对其产品的销售商划定经销范围,使其在该指定的区域内是唯一合法的制造商产品经销代表。制造商实施排他性区域可以为新产品进入新市场提供便利、也可以促进零售商更好地提供销售服务,还可以降低制造商的交易成本和销售风险。对于零售商来说可以成为指定区域内事实上的垄断者,减少零售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促进品牌间竞争。美国历史上针对排他性区域的审理也经历了由本身非法原则到合理性原则的过程,以1977年的Sylvania案为转机,美国为制造商实施排他性区域提供了辩护机会。欧盟历史上,由于排他性区域与欧盟统一大市场形成相抵触,因此判排他性区域案件违法较多。排他性交易是指产业链中的一个上游制造商与下游零售商达成排他性契约,规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