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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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消防规范讲解一.术语二.总平面三.民用建筑四.建筑构造一.术语技术交流1.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高层建筑核心筒裙房核心筒塔楼(高层建筑)裙房技术交流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机房/楼梯间/S=1/4S屋面住宅建筑地下室自行车库储藏室架空层技术交流3.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4.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性墙体技术交流5.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说明:1.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室内外安全区域: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室外地面、上人屋面和平台(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的设施)、天桥和连廊(仅供通行、不燃材料、与建筑物的连通口采用乙级防火门)二.总平面1.街区内,消防车道的中心间距不宜大于160m消防车道2.设环形消防车道的条件(建筑物沿街长度:X)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民用)确有困难可沿建筑两条长边设置(L1/L2)高层民用建筑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L1L2XX+Y220m4.可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民用建筑(该长边应对应建筑消防登高操作面)高层住宅坡地临空高层民用建筑水边临空高层民用建筑三.民用建筑1.建筑分类与旧规范的主要区别:住宅建筑旧规范: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类:19层以上二类:10~18层新规范: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7m一类:54m二类:27m=54m住宅住宅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自行车库/敞开地下室2.民用建筑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裙房连廊、天桥底部建筑物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3.5.3、4.2.1、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3.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1500m2(3000m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2500m2(5000m2)单、多层民用建筑:2500m2(5000m2)地下和半地下建筑:500m2(1000m2)地下半地下的设备用房:1000m2(2000m2)地下半地下的机动车库:2000m2(4000m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不燃或难燃装修):1.设在高层建筑内:4000m22.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10000m23.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2000m2(当营业厅内为餐饮时,防火分区为1000m2,且应与其他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核心筒塔楼(高层建筑)裙房防火墙4.开口部位的防火分区建筑物内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连通开口时,其防火分区应上下叠加计算,叠加后建筑面积大于5.3.1表的,应划分防火分区。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楼、普通办公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防烟楼梯间: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1.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2.医疗、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3.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4.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5.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5.中庭的防火分区建筑内设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回廊设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2.中庭设排烟设施3.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4.面向中庭的店面采用1.0h的防火隔墙;或隔热性+耐火完整性1.0h的防火玻璃;或耐火完整性1.0h的非隔热防火玻璃+喷淋保护;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5.与中庭相同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ABAB6.地下和半地下商业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h)、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进行分隔成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米的区域。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若这些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只有以下4种方式可以连通:(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2)防火隔间。(3)避难走道。(4)防烟楼梯间(1)下沉式广场分隔区域1分隔区域2分隔区域31.W:不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宽度2.开口设置百页时,百页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百页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2)防火隔间分隔区域A分隔区域B(3)避难走道分隔区域A分隔区域B分隔区域A分隔区域BFM甲FM甲FM乙FM乙FM乙FM甲(4)防烟楼梯间分隔区域A分隔区域B7.商业步行街底层平面7.商业步行街二层及以上平面剖面8.平面布置(1)除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附属库房严禁设甲、乙类火灾危险品。(2)一、二级耐火等级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仅B1/B2)(3)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当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只能设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单、多层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儿童活动场所: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4)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病房楼内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2h防火隔墙,墙上采用乙级防火门,走道上采用常开乙级防火门。8.平面布置(5)剧场、电影院、礼堂:若设在民用建筑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同时应满足:a.采用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b.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若四层以上,则观众厅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c.设在地下半地下时,不应在B3以下,宜在B1.(6)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满足以上:a、b、c的要求,但没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8.平面布置(7)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含卡拉OK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网吧等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布置在B1层时,B1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b.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c.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d.布置在地下(B1)和地上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e.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h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以及与其他建筑部位分隔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8.平面布置(8)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宅与非住宅部分: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h的楼板(高层建筑为2.0h)完全分隔。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H=1.2m实体墙(喷淋为0.8m)或出挑W=1.0m防火挑檐或H=1.2m(0.8m)防火玻璃(高层1.0h完整性/多层0.5h完整性)b.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包括为住宅服务的车库:地上独立;地下分隔)c.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布置和设置要求。室内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防火设计: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排烟系统8.平面布置(9)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h的楼板(高层建筑为2.0h)完全分隔。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H=1.2m实体墙(喷淋为0.8m)或出挑W=1.0m防火挑檐或H=1.2m(0.8m)防火玻璃(高层1.0h完整性/多层0.5h完整性)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同前面(8)的住宅与非住宅部分)b.商业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c.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d.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按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按水平投影的1.5倍)8.平面布置(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a.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左、右等贴邻。(柴发同)b.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在地下二层或屋顶,若设在屋顶,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柴发:宜布置在首层、地下一、二层c.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d.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h的墙和1.5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窗。(柴发同)e.锅炉房内的储油间:储量不应大于1m3,用3.0h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锅炉房分隔。(柴发同)f.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2.0h防火隔墙。g.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8.平面布置(11)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丙类:闪点=60°C的液体、可燃固体)a.总容量=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b.总容量15m3,按本规范4.2.1表规定。(12)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9.安全疏散和避难(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2)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窗应向外开启。(3)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4)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候梯厅采用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5)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出挑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9.安全疏散和避难(7)设置一个安全疏散出口+一个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满足):a.非人员密集场所b.建筑面积=500m2c.不超过30人d.埋深不大于10m(8)设置一扇疏散门的条件:a.建筑面积=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b.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半地下房间。c.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建筑面积=120m2建筑面积=75m2(医疗、教学建筑)建筑面积=50m2(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d.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9m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e.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9.安全疏散和避难(9)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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