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供参考!1/50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实用5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实用5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范文1亿互联网金融须扎紧“安全带”(网上中国)繁荣背后有乱象近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民李女士在某理财手机应用上投资了5万余元,钱已经到账却迟迟没有回款。在联系客服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去该公司索要说法。不想,公司注册地早已人去楼空。据了解,李女士只是该理财应用的众多受害者之一,目前,用户已经到当地刑侦大队报案。李女士的遭遇,是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其中之一。调研机构益普索的《2018上半年第三方移动支付用户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移动支付用户规模约为亿,第三方移动支付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超92%。据了解,2018年一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额首次突破40万亿大关。而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路“野蛮生长”,该领域的诸多乱象也层出不穷。比如,支付过程中,用户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密码信息等泄露严重;“恶意二维码”横行,许多人因“条件反好文供参考!2/50射式”扫码不自觉中招,让许多网民损失严重。同时,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涉嫌虚假宣传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众利益。比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官网和手机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用非常醒目的字体标注“稳健高收益”“国资控股”等内容,收益率动辄15%甚至20%以上;有的平台宣称“消费金融创新,消费全返”;等等。投资者投入毕生积蓄,一旦平台出事,拿回血汗钱遥遥无期。来自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显示,今年以来,含有虚假宣传信息的互联网金融网站数量有增加之势,到5月份已达到3377个。重拳治理见成效事实上,互联网金融诸多风险源自于目前的行业生态。一方面,中国网络安全形势堪忧,目前网络安全专业从业人员只有3万人,面临70万到140万的巨大缺口,远远不足以应对如今严峻的网络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作为金融业务的载体和手段之一,并没有让金融行业脱离其本身的风险属性,甚至增加了金融风险产生的可能。如今,网络支付风险呈现蔓延速度快、隐蔽性强、潜伏期长、外溢效应明显的特点,支付行业在敏感信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方不断将流入的资金投资到高回报的高风险领域,一好文供参考!3/50旦投资失败,出现用户挤兑,银行系统将面临系统风险。正因如此,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治力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中的部署,2016年7月底前完成开展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2017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1390起,对非法金融活动形成了有效震慑。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各地尚在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2902家,专项整治以来共有5074家从业机构退出,不合规业务规模压降4265亿元。对于互联网金融新冒头的违规业务、新领域乱象,监管部门也果断出击、及时管控。据了解,目前国内88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85家代币融资(ICO)平台全部实现无风险退出,在国际上引领了虚拟货币监管取向。大量涉嫌非法从事外汇交易的平台被清理取缔。“专项整治开展两年来,各部门相互配合,中央和地方相互协调,互联网金融领域无序发展的势头得到扭转,总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强监管”是大趋势虽然专项整治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任务仍然艰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好文供参考!4/50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会上,潘功胜指出,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总体安排,再用1到2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其中,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仍是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整治所确定的重点业态之一。根据工作方案,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贷领域清理整顿完成时间,延长至2019年6月,其他各领域重点机构应于2018年6月底前,将存量的违规业务化解至零。互联网项目融资方案范文2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风险;监管体系1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众筹融资及我国的现状信息化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带给了金融市场深刻巨大的变革,其中社交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尤为明显,这使得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距离极大地缩小,民间资金的配置更为高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别提到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总理也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表示要扶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众筹融好文供参考!5/50资即是互联网金融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筹资项目,吸引众多投资人进行集合性投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直接融资模式。根据融资形式不同,众筹可分为捐赠众筹、回报众筹、借贷众筹和股权众筹四类。本文中主要论述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以发行证券为融资手段的直接融资行为。其中筹资人主要是以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并且以不特定多数普通的投资人为融资对象。在此种互联网融资活动中,目前投资人群体的分散性和非专业性使得在此种环境下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众筹融资在我国属于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股权模式。但已有一些平台涉及股权融资,主要以红岭创投、天使汇、大家投、京东众筹为代表不断上线并快速发展,为融资项目寻找资金支持。其中,红岭创投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来进行股权投资,而天使汇和大家投主要是通过“领投+跟投”模式来进行众筹融资,但天使汇对投资人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导致普通的众筹投资者难以进入该众筹领域,而大家投则相反,是通过吸引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投资额度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入股被投资的项目,持有项目公司出让的股份。2014年电子巨头京东也在其网站上线京东众筹项目,截至2015年11月,好文供参考!6/50京东产品众筹融资总规模已超12亿元,项目数超3000个,项目成功率达90%。这让京东众筹成为全国最大的产品众筹平台,也是首个达到10亿级的众筹平台。2我国众筹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法律问题分析针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的互联网产品,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的起草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监管层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下的众筹合法性的认可和积极推动。在该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融资的监管方向和制度建设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框架,但在具体细节中仍然略微显得保守,与实践上的操作还无法完美契合,甚至在某些方面会阻碍其发展。投资人保护问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投资人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筹资人和众筹融资平台两大方面。一是筹资人的欺诈和违约风险。目前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其中筹资人必须为实名注册的用户,且需保证融资项目的合法性,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等职责。在第四项中规定了筹资人需按约定向投资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但这条规定操作性不强。目前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往往使得投资人难以从互联网上获得关注的众筹项目的基本信息。由于缺乏好文供参考!7/50对于筹资人欺诈等恶意情形的制约机制,投资人可能因此而承担极其高的违约风险。而且一般投资前都是由投资人对筹资人信息进行主动调查,意见稿中此项规定无法保证筹资人尽职履行其相关的披露义务。二是众筹融资平台的运营风险。众筹融资平台因为本身的运营问题而关闭,或者因为遭受网络攻击致使系统非正常运行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都可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就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众筹平台违反禁止性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后果有详尽的规定。此外,我国众筹实践还面临着众筹平台负责人捐款“跑路”和倒闭风险。2012年6月,淘金贷创办人在平台上线一周后卷款百万元跑路。2013年4月,上线刚满1个月的P2P网贷平台“众贷网”宣布倒闭,投资人只能收回部分比例的投资款。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在国内上线的众筹平台至少有338家,其中,停运或网站关闭的达到了43家之多。另外,一些不具备承担能力的投资人针对众筹平台中的高风险产品无法识别,上述两个方面更使得投资风险无法避免。信息不透明风险股权众筹过程中对于筹资人和投资人的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标准基本上都是由众筹平台自己单独设定的,这其中存在极大的信息不透明风险。在我国“意见稿”第八条第三项中规定,众筹平台应当对众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好文供参考!8/50核,且其作为为筹资人和投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义务对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然而对于筹资人而言,若允许任何投资人任意对其用于筹资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查阅,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变相地将其创意扼杀于初始阶段。另外,对于投资人而言,若众筹平台对筹资项目的审核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可能使某些达不到标准的筹资项目进入到实际的融资活动中,而事后就算将投资失败的责任归结于股权众筹平台未尽到合法性的审核义务,投资者也将承担失败的投资后果和损失。同样,“意见稿”第十一条中也没有对筹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信息披露是众筹成功的关键步骤,无论是信息不透明抑或是信息造假,都会对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资金流动与管理风险股权众筹整个流程中实际上有筹资人、投资人与股权众筹平台这三方参与者。在此三者之间的众筹资金流动与管理存在的风险相较于简单的双方交易更为巨大。股权众筹平台往往要求投资人将投资资金预先在众筹平台的一个指定账户中进行汇集,当资金达到其要求的数额后才向筹资人的筹资账户中进行流转,在此过程中容易形成数额较大的“资金池”。在“意见稿”第八条中对这一问题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规定,其规定对募集期资金应设立专户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具体明确融资平台得到募集资金后应该如何管理,“资金池”中的资好文供参考!9/50金的属性以及适用范围,对于已筹资金的不当管理和使用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些都给投资人带来了极大的资金损失隐患。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非法集资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在《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其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基于此,我们首先要弄清“不特定对象”所指代的内容,张明楷教授认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投资人与筹资人是没有联系的。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公开性以及交互性,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大多数都是不特定的投资人。而众筹平台为了避开非法集资这一法律,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人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将不特定对象明确化,使其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其次还要明确人数限制的问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好文供参考!10/50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众筹融资中,大多数的融资项目的投资人都能超过30人,在较大的众筹平台上甚至有些融资项目投资人数达到了上万。极易看出,众筹融资合法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