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中心章程通用5篇2023/X/XX艺术培训中心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省民办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名称:xx舞蹈培训中心第三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从事初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学校。学校兴办者:xx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设立分支机构。让xx成为舞者的家园,快乐的梦乡;技能的天地,明星的摇篮;力求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是xx县教育文化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第六条学校地址:xx县城xx街xx县幼儿园北邻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一)办学类型:非学历教育(二)办学层次:初等办学范围形式等办学范围形式等(三)办学形式:短期培训(四)办学范围:xx省xx县(五)招生对象:幼儿班少儿班成人班(六)计划办学规模:300人以上规模第三章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投入完全是举办者个人出资投入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xx,主办会计白xx。第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十一条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内丘教文体局核准后报xx县物价局审批备案并公示。收取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章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三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其成员由兴办者及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时间是三年。第十四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xx白xx乔xx第十五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执行校长薪金,审定执行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八)对学校办学过程及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校务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督促和检查;(九)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十七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基本制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通过方可有效。第五章规章制度第十八条本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考级制度)(五)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盗、门卫、大事报告制度、疏散演练、全员责任制)(七)其他规章制度第六章关于合理回报第十九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负责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七章学校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一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第二十二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xx年7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于xx年7月1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xx年7月1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依法公示后正式生效。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举办者签字(章):年月日艺术培训中心章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全称为成都艺术培训中心第三条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路号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形式:货币。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4、制订发展规划;5、审核预算、决算;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六)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教务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第三章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三)招收学员;(四)对学员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三)维护学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员及其监护人了解学员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培训中心经理第十七条培训中心经理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聘任培训中心经理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经理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三)熟悉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五)身体健康、专职在培训中心工作;第十九条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培训中心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经理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经理职责的;(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培训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培训中心经理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训管理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培训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经理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培训业务。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经理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项目。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第六章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