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规范强条列表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2.3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3.2.5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上;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3.9.1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3.9.3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9.4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暴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3.9.22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置。3.9.27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0.6m,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建在一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4.2.6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3.19室外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1.2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8.1.3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注: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2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3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8.2.1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表8.2.1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一次灭火用水量(L/s)N≤11101<N≤2.51152<N≤52255<N≤1023510<N≤2024520<N≤3025530<N≤4026540<N≤5037550<N≤6038560<N≤7039070<N≤8039580<N≤1003100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8.2.2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3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表8.2.2-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注工厂≤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1.5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注:1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21ha=10000m2表8.2.2-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建筑物体积V(m3)V≤15001500<V≤30003000<V≤50005000<V≤2000020000<V≤50000V>50000一、二级厂房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01010151510202010252515303015354020仓库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51510151510252510252515—3515—4520民用建筑101520202530三级厂房(仓库)乙、丙类1520304045—丁、戊类101015202535民用建筑1015202530—四级丁、戊类厂房(仓库)10152025——民用建筑10152025——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3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8.2.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表8.2.3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消防用水量粮食W(t)土圆囤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15254045席穴囤30<W≤500500<W≤50005000<W≤20000203550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500<W≤10001000<W≤5000203550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5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20355060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V>1000020304555煤和焦炭W(t)100<W≤5000W>50001520可燃气体储罐(区)V(m3)5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200000V>2000001520253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8.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2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的规定;表8.2.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设备类型储罐名称供给范围供给强度移动式水枪着火罐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60[L(/s·m)]浮顶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45[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0.10[L/(s·m2)]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无覆土罐壁表面积0.10[L/(s·m2)]相邻罐固定顶立式罐不保温罐罐周长的一半0.35[L(/s·m)]保温罐0.2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固定式设备半地下、地下罐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着火罐立式罐罐周长0.5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0.10[L/(s·m2)]相邻罐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0.50[L(/s·m)]卧式罐罐壁表面积的一半0.10[L/(s·m2)]注: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2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3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4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