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党课:“四个服从”的内涵指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处理党员个人同党的组织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从根本上说即是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一是要服从组织的领导管理,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个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置于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之下。二是要服从并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即使是个人意见、个人利益同组织的决定发生矛盾时,也要以高度的党性观念,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不服从党组织决定,或者阳奉阴违,都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员对党组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以前,必须坚决地执行原来的决定。2.少数服从多数党内决定问题的基本原则。党组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经常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议而不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便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一般来说是能够集中正确意见的。即便决定错了,纠正起来也比较容易。各级党组织在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应认真听取和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尊重和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果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通过工作,使正确意见为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从而修正原来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才能统一起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3.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内处理上下级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行这个原则,可以保持党的各级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实施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领导,也有利于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能为局部利益而不顾党的整体利益,拒绝乃至反对上级组织的领导。如果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下级组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求改变。在上级组织未采纳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之前,以及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组织必须按上级组织原来的决定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认为执行原来的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时,可以边采取行动边报告,或事后立即报告,请求批准。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在通常情况下应征求和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要充分发挥下级组织的作用,对于下级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事情,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应该让下级组织自行决定。4.全党服从中央即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处理全党各个组织和党中央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全党各个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中央的决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地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中央是全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统率全党行动的最高指挥部。党中央有高度的权威,党才有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因此,全党每个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应当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的决定,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