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案件【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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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023年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案件【通用5篇】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案件【第一篇】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日期:二0一二年月日xx: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1、贵方于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贵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依据合同约定,贵方最迟应当于4月2日前还清全部2/15借款,且利随本清。但时至今日,贵方皆未结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贵方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同意,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或者在209月20日前与aa公司联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aa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二0一二年月日。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案件【第二篇】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下面就是相关的民间借款合同案例,同时为大家整理了民间借款合同范文!无争议事实:20**年7月4日出卖人马某、曹某夫妻二人与买受人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案涉房屋售价24万元,出卖人欠银行尾款由买受人代为偿还。另还约定“20xx年8月4日前甲方有权反悔卖房,退回乙方定金,解除合同”同日,卖方出具24万元的收条一张。同年9月18日,孙某将贷款本息还清,解除了房屋抵押,并于19日按房屋评估价值交纳了税费办理了过户,于22日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马某、曹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直到2023年6月份,孙某以排除妨碍为由将马某、曹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四次审理,最后,马某、曹某于2023年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3/15无效,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有争议事实:马某、曹某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上系其二人为其亲属借款提供担保,并非真正的买卖,其亲属实际只收到借款16万元。其亲属出具证言一份,证实内容与马某、曹某陈述一致。但孙某主张,因马某、曹某未提供其亲属借款的证据、且其两方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坚持主张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涉房产应归二原告所有。理由是: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本案应适用该条款依法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将房产归还原权利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首先,原告未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证据;其次,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适用于本案。理由是:首先,因买卖协议的签订和房产过户都发生在20xx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以2023年的司法解释去评判20xx的行为。其次,该解释规定的内容也与本案的事实情况不同。4/15而本案中,第一个不同是,买卖协议的内容上未涉及民间借贷问题,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第二个不同是,借款后期后,虽借款人未能还款,但因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了生效的时间条件,所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第三个不同是,本案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出借人并未要求履行生效合同,而是借款人在要求确权,所以,在以物抵债后,不应再次提出抵债无效。案件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从内容上看,约定了原告可以反悔的时间即解除时间,那么该协议的生效时间即“20xx年8月5日前”,原告未行使解除权,该合同即生效。在20xx年8月4日前具有抵押性质,但在20xx年8月5日后因时间条件成就而转变成了真正的买卖协议。2、从履行上看,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偿还了银行贷款解除了抵押,且在被告还款后,原告没有再偿还贷款或是对被告的还款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在被告过户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等行为说明房屋出售给被告是符合原告真实表示的。3、从法律规定上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该两条规定即为法律所禁止的流押5/15条款,但本案中双方并非流押,而是房屋买卖。首先,被告不能直接从借款协议中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是要通过偿还银行贷款履行买卖协议来取得。其次,买卖协议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者,在约定日期前还款该协议解除,如未还款该协议即生效,选择还款或是卖房,均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方式的选择上更具有主动性,如果原告认为违背其意思表示,完全可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4、最高法的相关会议精神并不禁止“以房抵债”《202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清偿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见,以房抵债后义务人不可再主张协议无效。最后,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律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协议无效。最高法《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问题裁判指引》第7条也明确:“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解析中写明“有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从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6/15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可见,在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对于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借款到期后,借款关系转化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或者是以物抵债后,如果借款人在法律关系发生转化或是以物抵债后,主张以物抵债不生效的,是不予支持的。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借款金额(大写)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7/15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款人)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案件【第三篇】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答辩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复息部分的主张;。二、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二项诉讼请求;。8/15三、由被答辩人承担驳回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一、被答辩人已以罚息利率主张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再主张复息要求答辩人承担双重违约责任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主张的复利和罚息均具有惩罚性,属违约金范畴,被答辩人通过主张罚息已足够弥补其损失,再要求答辩人支付复息属于双重处罚,请法院驳回复息部分的请求。二、被答辩人就本案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且律师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请法院驳回。1、涉案标的不足20万,按_____________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约为10000-15000元的标准,本案案情简单,被答辩人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请法院进行调整。2、被答辩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费自一审开庭之后支付(调解和撤诉也按此标准),是附条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开庭,关于未开庭情况下律师费支付的时间、条件、标准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未有约定,被答辩人以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答辩人进行给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综上,请法院支持答辩人的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上述诉讼请求。另本案答辩人并非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而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不能凑齐20万,答辩人希望能延期还款,也已向被答辩人申请延期还款。此致9/15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案件【第四篇】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10/15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月21日作出(202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11/15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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