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通用3篇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通用3篇2023/X/XX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1为切实加强我乡信访基层基础工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基础体系,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分级分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景委发„201x‟53号)、《关于基层党建“四大指数”考评的实施意见》(景组通„201x‟4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强全科网格暨网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景委办发„201x‟3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压实我乡基层基础信访工作责任,营造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促进“丽水最平安县”建设,对我乡村级信访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一、责任制内容(一)责任对象。村级两委组织对辖区内的信访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中,村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监会主任、村专职网格员为具体责任人。(二)责任要求。村党支部书记每季度至少要主持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专题会议,邀请乡有关领导到会指导,全面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督促协调解决信访问题;在各重点敏感时段,要及时开展信访维稳专题研判分析,部署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三)责任事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涉稳人员管控工作,组织村干部、专职网格员等承担矛盾事项化解调处责任、思想疏导教育责任、信访维稳工作责任、信息灵通上报责任、越级访劝返责任。二、考核问效办法(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村级组织因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村级事务处置不当等原因,而发生辖区内人员赴省、进京越级访,去市以上集体访、非正常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年度评优评先“一票否决”。(二)建立“约谈备案”制度。乡党委书记负责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把约谈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信访联席办备案;约谈后仍拒不履行信访工作责任或工作消极对待、不配合、存在抵制等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党委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专职网格员等相关当事责任人启动相应的追责程序,并将相关责任人列为下届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不宜人选。(三)纳入“村干部规矩指数”考评。将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纳入“村干部规矩指数”考评。在村级事务处理上和重点工程、中心工作推进过程中,因村干部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而引发赴省、进京越级访,去市集体访、非正常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每人次分别扣除3分、5分,最高扣20分;发生赴省、进京集体访或非正常访、群体性事件的直接扣除20分。年终由乡信访办进行统计,反馈各村作为考评依据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四)纳入“全科网格员星级管理”考评。将专职网格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纳入“全科网格员星级管理”考评。专职网格员因矛盾纠纷信息掌握(报送)不及时,矛盾纠纷化解不力或处置不当等,而引发赴省、进京越级访,去市以上集体访、非正常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直接扣除专职网格员当月绩效考核奖。每半年由乡信访办进行统计,反馈各村作为考评依据并报县委政法委备案。(五)开展“信访乱象”问责追究。村干部、党员、专职网格员直接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访、非正常访的,由乡党委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专职网格员等参与人员启动相应的追责程序,对村两委其他干部、党员等参与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将相关当事人列为下届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不宜人选,且不得提名为下次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村干部、党员、专职网格员,组织、策划、煽动、串联、胁迫、利诱、怂恿村民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访、非正常访的,由乡党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六)实施“积案化解”奖励制度。各村要积极开展积案化解工作,省、市、县级挂牌积案在村干部或专职网格员努力推动下化解的,由乡政府申报,县信访联席办审核,从县信访专项资金中,按挂牌级别分别每件给予相关人员5000、3000、1000元奖励。三、组织保障各村要认真学习研究政策,积极开展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把信访工作列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并结合各村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强化考核工作,严格兑现奖惩制度,倒逼村干部履职担当。在具体的工作中,如相关人员以上访为要挟、打击报复村干部和专职网格员的,乡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介入,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本考核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由秋炉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会商研究决定。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2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解决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推动信访工作目标的实现,结合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各科室、站、队、所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考核内容分为常设项目、年度项目和奖惩项目。以常设项目、年度项目为主,采取百分制。(一)常设项目目标(共30分)1.非正常上访为零(9分)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按以下三种情况扣分:个人访每人扣5分;集体访每批扣10分;重复访加倍扣分。2.到市、中央国家机关集体上访5人以上(不含5人访)(6分)发生一起扣30分。3.中央国家机关交办案件、市、区领导批办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结(6分)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信访事项的,一件扣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30分。4.被撤销、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复查复核案件为零(6分)被撤销答复意见的,一件扣20分;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一件扣10分(若有新诉求的,不扣分)。5.积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稳控工作(3分)1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2不执行答复意见的。3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4虚报办理结果或办理结果不落实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每项扣30分。(二)年度项目目标(共计70分)1.“三无”目标(30分)无重大重复上访户、无群体性信访事件、重要时期无非正常访。2.“三率”目标(20分)初信初访化解率达到90%(7分)、重信重访化解率达到80%(7分)、信访历史积案化解率达到70%(6分)。3.实施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信访风险评估工作(11分)在实施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前没有进行信访风险评估,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扣30分。4.信访工作开展、依法行政情况、信息沟通工作等(9分)(三)奖惩1.年度工作有创新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得到区领导同志表扬肯定或被区联席会议《简报》、北京市信访办《北京信访》转发,以及被市住建委明确推广的,每项奖3分。2.年度工作中,因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依据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受到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优资格。3.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出现漏报重要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及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扣20分。4.在办理信访案件中,有向信访人泄密的,一经查实扣当事人30分。5.因本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引起群访和非正常上访的事件,对住建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取消年终评优资格,一次性扣除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30分。三、考核方式(一)考评机构我委成立信访排查调处工作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考评情况。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济和平副组长:王志祥、陈富春成员:付学武、隗伟办公室主任:王志祥(矛盾调处中心主任)矛盾调处中心组织考评工作。(二)考核方法步骤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为每季度、每半年和年度考核,每季度一次,采取自查、抽查与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季度考核由矛盾调处中心按照信访工作台帐通知各有关科室、站、队、所,对本季度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向考评办公室提交自查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2.半年和年度考核各科室、站、队、所分别在6月底和12底对本年度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向考评办公室提交自查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体制机制创新等内容,考评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抽查。3.考评办公室结合年度工作情况,按照年度信访工作台帐,依据相关数据,对各相关科室、站、队、所,进行测评打分,逐项确定分数。4.考评办公室综合汇总考评情况,报考评工作组审批。5.全年无信访案件的科室,不参加考核,直接评为优秀。(三)考核结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得分情况,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90分)、基本合格(75—80分)和不合格(75分以下)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和年终奖金挂钩。考核为优秀的年终奖金为一等;考核为合格的,年终奖金为二等;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终奖金为三等,不考虑各种先进的评选,并责令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考核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取消年终奖金。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第三章督查考核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

1 / 1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