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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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2023/X/XX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近日,xx省xx市纪委监委深入各区(市、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查找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切实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用提出对策建议。“三不”现象影响“第一种形态”运用认识站位不高。少数党组织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的工作职责,错将“把纪律挺在前面”视为把纪委挺在前面,没有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为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的分内之事。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过多强调查办案件,重显绩轻潜绩,在初核问题线索时做选择题,重“违法”轻“违纪”,重“抓大放小”轻“抓早抓小”,重“惩处极少数”轻“管住大多数”,忽视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监督检查。理解运用不准。有的对“四种形态”的具体情形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如对轻微违纪问题线索的处置,在适用“第一种形态”上该采取谈话还是通报批评,适用何种类型的谈话不善把握。有的将谈话和函询分割开来,甚至混淆谈话函询处理线索方式与一般工作谈话、廉政提醒谈话等概念,范围划定、程序处理、办理时限和结果处置不够规范,影响了谈话函询教育、震慑作用的发挥。有的以集体谈话、约谈等单一方式进行,忽视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等方式的综合运用,缺乏针对具体问题的“一对一”、点对点的谈话,影响了运用的效果。责任落实不力。一些党组织党的建设不力,特别是个别具有一定行政审批权、资金管理权的民生领域主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管、重发放轻管控,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提醒纠正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单位党组织奉行好人主义,谈话提醒碍于情面,把谈话变成聊天、拉家常或纯粹的工作交流,批评教育流于形式。有的单位将民主生活会搞得“一团和气”,批评上级怕丢乌纱帽,批评同事怕伤和气,自我批评又怕暴露问题,开展批评点不到要害、戳不到痛处。“三缺”问题牵绊“第一种形态”实践运用程序缺标准。尽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四种形态”作了原则性规定,一些地方结合实际出台了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但对于“第一种形态”特别是其中的12项组织措施什么时候运用、谁来实施、怎么实施等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和固化的工作流程。分工协作缺机制。“四种形态”的运用涉及各个方面,目前一些地方的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委监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健全完善“四种形态”协作联动机制上存在责任边界不清、任务不明现象,尚未形成工作合力。如,在“第一种形态”中,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都是谈话函询的主体,什么情形下由谁来谈,没有具体细化和明确,存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信息不畅等问题。后续跟进缺措施。有的将“第一种形态”当成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更多的是采取初核方式处置,谈话函询量偏低,忽视其结果的充分运用。有的谈话函询流于形式,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事前准备不充分,事中谈话轻描淡写、不痛不痒,没有起到“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的效果。还有的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事后督促检查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巩固提升缺办法,“后半篇文章”没有做到位,导致已经解决的问题反弹回潮。“三有”困惑制约“第一种形态”落地线索收集有短板。一些违纪问题的产生存在一定潜伏期,初始萌芽阶段不易被察觉,有的使用手段趋于隐蔽化和智能化,调查取证难。有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出于顾及单位所谓的荣誉和“面子”,不敢或不愿“亮家丑”,甚至对轻微违纪行为隐瞒不报,造成问题线索流失。同时,问题线索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从信访、巡察、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中获取。标准把握有难度。目前各地对运用“四种形态”界限标准和适用情形还不够细化,遇到具体问题线索处置时感到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尺度不好把握。比如,对反映一些苗头性倾向性违纪问题线索,究竟是否对其“咬耳扯袖”,是适用“第一种形态”还是“第二种形态”,在诫勉谈话和党纪政务处分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实践运用有误区。比如,学习“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规定不透彻,简单将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依据,认为“第一种形态”应当是线索处置的结果,简单地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等同于谈话函询。又比如,审批程序不严谨,有的认为只有立案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而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则不需要批准。再如,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常规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策措施压实主体责任。一是立足“早”。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动态掌握和分析研判其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对苗头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灵活运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组织约谈、信访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过错”演变成“大问题”。二是注重“常”。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用好“三会一课”等载体,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运用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小问题”严批评、多敲打、勤提醒,将“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组织生活中,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三是强化“责”。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将“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述责述廉等重要内容,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采取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带单”督查、约谈函询、追责问责等有效机制,推动责任落地。压紧监督责任。一是聚焦监督重点。加强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纪委、省纪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执纪,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对“关键少数”以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等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二是做实派驻监督。善于从被监督单位权力运行的特点规律中发现问题,找准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将日常监督嵌入到事前酝酿、事中讨论、事后执行全过程,综合运用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专项检查、巡视巡察和督促反馈问题整改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从中发现问题线索。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健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信访举报监督体系,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实现工作行为、权力运行全程记录留痕备查,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抓住关键环节。一是在线索处置上,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建立管理台账。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分类处置。二是在适用标准上,以“六项纪律”为标尺,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由执纪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对处置措施适用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组织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进行前置评估,统筹考虑“时间节点、问题性质、个人态度、群众口碑”等因素,综合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合理确定适用措施,做到宽严相济。三是在措施方法上,运用“第一种形态”除谈话函询了结和“面对面”初核了结两种情形外,还要充分运用好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12项组织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咬耳扯袖”。同时,运用检查、通报等方式强化对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督导,确保监管责任落地。着力提质增效。一是做实“四种约谈”。进一步完善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按照“一人一套约谈方案、一份约谈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和“一人一档”的要求,加强痕迹管理和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整改情况的跟踪,对思想认识、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了结;对未予纠正或不知收敛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依规依纪从重处理。二是善用函询核实。经函询核实,对确有轻微违纪,但本人认识深刻、整改及时到位,应追究责任但免予责任追究的,应对其进行约谈;对经核查有轻微违纪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强化“红脸出汗”效果。加大谈话函询后的抽查力度,对敷衍塞责、欺瞒组织甚至边谈(询)边犯的,要从严从重转为“第二种形态”处理。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一定范围内公开,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考核、干部使用的参考条件等。通过“一案一整改”,督促职能部门堵漏建制,流程再造,扎紧制度笼子,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完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大数据监管平台,针对廉政风险点主动预防、分级预警。比如,建立预警提醒,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谈话提醒、咬耳扯袖;对信访、举报反映存在问题的,及时调查了解、依规处理;对出现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及时提出要求、督促整改。二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对约谈、通报批评、函询等内容分类整理分析,实时、准确地反映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开展不定期和交叉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第一种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应用哪些工作方式、发现多少问题、整改是否到位、警示挽救多少党员干部等。三是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抓好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四种形态”落细落实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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