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148211-93-北京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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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14821.1-93作者:国家技术监督局文章来源:国家技术监督局点击数:340更新时间:2005-10-25本标准等效采用IEC364-4-41(1992)《建筑物电气装置安全防护电击防护》。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工频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的要求。以及防护措施的应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工业、农业、商业用房屋、公共性房屋、活动性建筑物、旅游车及类似场所内的电气装置以及建筑工地、展览馆内的临时性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力牵引设备、汽车用电气设备、船舶用电气设备、飞机用电气设备、公共道路照明装置、矿用装置、抗无线电干扰设备(除非该设备影响到装置的安全)、建筑物防雷。2引用标准GB2900.1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GB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4776电气安全名词术语GB682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GB8898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GB13028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3术语除下列术语外,本标准使用的术语引自GB4776。3.1电击(触电)electricshock电流通过人体或牲畜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3.2电气设备electricalequipment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项目或产品,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布线系统的设备和电气用具。3.3电气装置electricalinstallation为实现一个或若干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组合。3.4直接接触directcontact人或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3.5间接接触indirectcontact人或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3.6外部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不是电气装置组成部分且易引入电位(通常是地电位)的导电部分。4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采用5、6、7各章所述的相应措施,即达到了电击防护的目的。电击防护可应用于整个装置。也可应用于装置的一部分或某一设备。如果防护措施的某些条件不能满足,则必须采取补充措施保证不降低其安全水平。本标准所述各种防护措施的先后次序,并不说明它们之间的相对重要性。5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5.1特低电压(ELV)的防护:SELV和PELV5.1.1完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提供了电击防护。a.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0V,直流120V;注:①本标准所涉及的交流值均为方均根值,直流值均为无统一波值。②无纹波直流是指纹波含量的有效值不大于10%的直流电。例如对于标称电压为120V的直流无纹波系统,其最大峰值不超过137V。b.由5.1.2条所规定的电源供电;c.满足5.1.3全部条件且SELV还应满足5.1.4条规定;PELV还应满足5.1.5条的规定。注:①如果系统由其它设备,如自耦变压器、分压器、半导体设备等比它高的电压供电,则认为输出回路是输入回路的延伸,必须采用适用于输入回路的防护措施进行防护。②在某些外界影响下,可规定更低的电压限值。5.1.2SELV和PELV的电源5.1.2.1符合GB13028要求的安全隔离变压器。5.1.2.2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如具有等效隔离绕组的电动发电机)。5.1.2.3电化电源(如蓄电池)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它电源(如柴油发电机)。5.1.2.4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已经采取了措施,以保证即使发生内部故障,引出端子的电压也不超过5.1.1条规定的值。在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情况下,如果引出端子上的电压立即降至不大于5.1.1条中的值,则允许引出端子上出现大于5.1.1条规定的电压。注:①这类设备包括绝缘测试设备。②如果设备的输出端电压高于5.1.1条的规定,但当用内阻至少为3000Ω的电压表进行测量时,所测得的电压在5.1.1条的限值以内,则仍认为该设备符合本条要求。5.1.2.5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的选择和安装,必须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的绝缘(见7.2条)。5.1.3回路的配置5.1.3.1SELV和P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其它回路之间必须实行电气隔离,其电气隔离水平不得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输入与输出回路之间的电气隔离水平。注:①本条规定不排除PELV回路接地(见5.1.5条)。②特别是像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一类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本条规定。5.1.3.2SELV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线必须与其它任何回路的导线物理上隔离。当本要求不能满足时,则要求采用如下措施之一:a.SELV和PELV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还必须装在封闭的非金属护套内;b.电压不同的回路的导线必须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隔开;注:做上述处理时,任一导线的基本绝缘仅需满足导线所在回路的电压。c.电压不同的回路可以包含在一根多芯电缆或其它成组的导线内,但SELV和PELV回路的导线应单独地或集中地绝缘起来,其绝缘水平应按其中的最高电压考虑。5.1.3.3SELV和PELV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a.插头必须不可能插入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座内;b.插座必须不可能被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c.插座不得设置保护线触头。5.1.4SELV回路的要求5.1.4.1SELV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或与其它回路的带电部分及保护导体相连接。5.1.4.2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有意地与下列部分之一连接:a.大地;b.其它回路的保护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c.外部可导电部分。除非因电气设备功能的要求与外部可导电部分进行连接,且这种连接不会引入高于5.1.1条规定的电压。如果SELV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容易有意或无意地触及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电击防护不得再单独依靠SELV来实现,还要依靠易触及的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采取的电击防护措施来实现。5.1.4.3如果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应由以下措施来实现直接接触防护。a.使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的遮栏或外护物;b.绝缘能耐受交流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如果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一般不需要直接接触防护。然而,在某些外界影响下,可能要求这种防护。5.1.5PELV回路的要求当回路接地,或不要求实现5.1.4条的规定时,必须满足5.1.5.1和5.1.5.2条的要求。5.1.5.1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如下措施之一来实现;a.使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的遮栏或外护物。b.绝缘能耐受交流500V的电压。历时1min。5.1.5.2如果设备在等电位联结有效区域内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下述值时,不需设置5.1.5.1条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a.设备通常只在干燥情况下使用,且带电部分不和人体大面积接触时,交流25V或直流60V;b.其它任何情况下,交流6V或直流15V。注:可在电源内与地作适当的连接以实现回路的接地。5.2限制放电能量的防护(在考虑中)5.3FELV系统的防护5.3.1一般要求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准电压不超过交流50V,直流120V,但5.1条有关SELV或PELV的所有要求不能完全满足,及没有必要使用SELV或PELV时,则必须采用5.3.2和5.3.3条所规定的补充措施,以保证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的防护。这种防护措施的组合称为FELV。注:例如,回路包含的设备(诸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与电压比它高的回路之间无足够绝缘时,应采用功能特低电压系统。5.3.2直接接触防护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a.使用6.2条规定的遮栏或外护物;b.使用与一次回路要求的最小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如果FELV回路中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则设备的可触及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水平,必须在安装期间予以加强,使其能够耐受交流1500V,历时1min的试验电压。5.3.3间接接触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a.如果一次回路采用了7.1条所规定的自动切断供电的一种防护方式,则可将FELV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该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FELV回路中的带电导体不排除与该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接。b.当一次回路采用7.5条规定的电气隔离防护时,可将FELV回路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该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线连接。5.3.4插头和插座FELV系统用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述要求:插头不可能插入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座,插座不得被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6直接接触防护直接接触防护也称正常工作时的电击防护或基本防护。6.1用绝缘的防护绝缘用来防止与带电部分有任何接触。带电部分必须全部用绝缘覆盖,绝缘覆盖层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才能除去。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符合该设备的有关标准。没有标准规定的设备,其绝缘必须能长期耐受在运行中可能受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影响。一般不能将油漆、清漆、喷漆及其它类似物料单独地用作直接接触防护。注:在设施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绝缘,其质量应能通过有关试验。这些试验应与制造类似设备所进行的绝缘试验相当。6.2用遮栏和外护物的防护遮栏和外护物用来防止与带电部分有任何接触。6.2.1带电部分必须装设在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的遮栏后面或外护物里面。当更换灯座、插座或熔断器等部件期间出现大于Ø12mm的孔洞时,及根据设备的有关要求设置大于Ø12mm的孔洞才能正确操作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人、家畜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应确保人们认识到伸入孔洞会发生电击危险。6.2.2容易被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水平顶面的防护等级必须至少达到IPXXD。6.2.3遮栏和外护物必须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并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以保证所要求的防护等级,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计及有关的外界影响)与带电部分保持适当的距离。6.2.4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移动遮栏和打开外护物或拆卸外护物的部件。6.2.4.1使用钥匙或工具;6.2.4.2将遮栏或外护物所防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当遮栏或外护物复位后才可能恢复供电;6.2.4.3具有防止触及带电部分的中间遮栏。这种遮栏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XXB,只有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6.3用阻挡物的防护阻挡物用来防止无意触及带电部分,但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地触及带电部分。6.3.1阻挡物必须能防止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a.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b.设备正常运行中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6.3.2阻挡物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拆除,但必须固定得不致被无意识移动。6.4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只用于避免无意地触及带电部分。6.4.1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存在可同时触及的电位不同的部分。如果两个带电部分相距不超过2.5m,则可以认为是能同时触及的(见图1)。图1伸臂范围6.4.2如果用一个防护等级低于IPXXB的阻挡物(如:栏杆、网筛)在水平方向对通常有人的位置进行限制,伸臂范围须从阻挡物算起。在头顶上方,不考虑防护等级低于IPXXB的中间阻挡物,伸臂范围2.5m应从S算起。注:伸臂范围指赤手直接接触的活动范围(无工具或梯子)。6.4.3在需手持大或长的导电物件的地方,计算6.4.1条和6.4.2条所涉及的伸臂范围时必须计及导电物件的尺寸。6.5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加强直接接触防护所采取的附加措施。6.5.1在正常运行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它保护措施失效时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6.5.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能作为单独的直接接触防护手段。7间接接触防护7.1自动切断供电的防护。在故障情况下,当接触电压及其持续时间导致对人体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反应时,应自动切断供电。本防护措施需做到系统接地型式(见GB4776)、保护导体和保护电器性能的协调。7.1.1基本措施注:7.1.3至7.1.5条给定的系统接地型式符合7.1.1和7.1.2条的规定。7.1.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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