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文件版本B页次一、目的: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PMC部、生产部、设备科、工艺科和品管部全体人员。三、奖惩类型:负激励赔偿性质。四、奖惩结果运用:1、运营中心生产系统内的品质事故均由品管部追究,运营中心主管审核后实施。2、奖惩结果将作为该员的优秀评比、职务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作业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五、名词定义: 1、重大品质事故:2000元以上(含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为重大品质事故。2、一般品质事故:2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为一般品质事故。六、细则2、产品单重超差≥20%。a.不合格批量≥100Kg且不良率≥20%。b.不合格数量产时间超过2小时且不良率≥20%。(不含规定的休息时间)c.不合格数量≥整个订单的50%(订单量小、生产时间短)。岗位责任奖罚制度 首件错误:首件检验出错,导致批量不良而未被发现须报废或返工。具体批量定义如下:a.不合格数≥100Kg。b.不合格数量产超过2小时(不含规定的休息时间)。c.整个订单不合格数量(订单量小、生产时间短)。现须报废或返工。具体批量定义如下:8、进料检验管理:漏检/错检。9、首件检验:首件未做/确认错误。10、制程检验:漏检。11、入库检验:漏检。12、客户验货:不合格。13、客户投诉(包含成品仓库/出货后)质量,不合格。6、设备管理未及时维护(保养、维修)。7、技术资料/数据缺项/遗失/错误1、包装设计错误。3、标准工时超标≥50%4、工装夹具管理:设计、制作或安装错误5、模具管理:设计/制作错误/缺项。为了激发全员参与质量持续改善,防止失责事故发生,提高全员的责任意识和素质,特制订本奖惩制度。文件编号文件版本B页次岗位责任奖罚制度6、客拆:八、责任划分与负激励实施:1、首件错误:检验员90%责任,10%提报人。2、制程不合格与漏检:车间直接管理人员40%,检验员30%,操作员30%。擅自生产的由职员全额承担。3、制程批量不合格:车间直接管理人员30%,生产系统主管20%,操作员20%,现场检验员10%,质量系统主管20%。4、入库漏检:追究前入库单位责任。入库与出货检验员承担30%,部门主管承担20%,单位领导负10%。22、防护管理,防护不当/错误/缺项。26、识别管理:未执行/缺项/错误/缺失。27、自主检验,未执行/漏检。28、不合格品管理,未标识/区分/未隔离。29、设施/设备/工装维护使用不当受损/未按规定进行维护。15、仪器管理(不含测试室仪器):管理损坏/未定期校验/仪器遗失(赔偿)/没有归位。17、品质数据统计:统计错误/缺项。18、生产计划管理:生产计划错误。19、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错误/缺项/不及时。20、仓储管理:仓储管理不当/物料受损。21、物料控制,物料计划错误/发料错误/不及时。33、计划安排,超正常损耗。34、资料/记录,遗失或错误。23、资料/数据,遗失/错误/不及时/缺项。24、订单管理下单错误/缺项/不及时。25、样品管理,提供错误/缺项。30、生产过程控制,信息不当/缺项/不及时/不真实,导致交期延误。32、生产方式,没按低成本生产方式/擅自更改生产流程/工艺/错误的。31、一单一物管理,现场管理混乱/没有执行一单一物/清理现场35、信息/设变/传递管理,没有汇报/不及时/缺项/错。14、异常处理:不及时/未处理/跟进/缺项。16、品质记录管理:缺项/记录损坏/遗失5、出货漏检:数量问题:生产系统部门主管25%,责任部门组长/主管30%,职员40%,现场检验员5%。质量问题:质量系统主管30%,成品检验员10%,生产系统部门主管20%,责任部门组长/主管20%,职员20%,领导责任连带10%。文件编号文件版本B页次岗位责任奖罚制度会签十、审批流程:审核核准3.本规定未包含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奖惩要求。十、相关记录:1.《品质异常处理单》修订内容7、本品质负激励规定35条,除了第八款1-6有明确规定,其余按以下方案进行执行:a、责任人承担40%,直接主管管理失职30%,部门主管负10%连带责任。总金额一次或累计超过2000元领导负10%责任。b、导致补数行为的:按照运营中心管理人员绩效考评制度。最新版次制/修订单位发现部门---当事部门责任人/主管/经理确认---品管部---行政部---运营中心制/修订人制/修订日期2.《黄榜》3.《联络单》a、后工序生产人员发现有批量性品质异常的,及时提出;给予奖励50元。b、非本职工作职责所在,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举报、发现、揭示品质问题,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品质问题的,每次奖励100元。十、附属说明:1.如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即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由总经办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并最终形成负激励决定。成负激励决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全面执行委会进行讨论。2.行政部每月进行负激励统计,有每月5日前进行公布。九、奖励方案:1、奖励有个人卓越评选与团体奖等形式。2、具备以下条件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