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问题的法律分析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也因此激活了民间借贷,从而带动地方经济的繁荣兴盛,所以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在逐年增加,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日益活跃,引发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使得社会经济在不安定的因素下笼罩而发展。关键词:民间借贷;担保问题;举证责任;基于“刘孝诉李某某、包头市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刘中辉、包头市中通化工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最终裁判结果分析此案。首先,笔者先对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进行阐述。刘孝系原告,2011年3月24日其与杨相森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杨相森向其借款560万元,期限从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6月23日。同时,李某某、刘中辉、渔民码头公司、中通化工公司为杨相森提供担保。刘孝与杨相森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杨相森无法偿还债务,刘孝遂起诉担保人为被告,承担债务,李某某、刘中辉、渔民码头公司、中通化工公司系本案被告,故本案是由基于借款合同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涉及到的关于担保合同的知识点比较普遍,担保人问题也存在鲜明的特点,故对该类案件做分析具有现实的意义,比较有价值。因此,根据上文提出的分析要点,接下来将做出几点具体分析:一、担保责任的认定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责任担保的认定在本案中虽未有很重要的凸显,但是在担保问题的讨论中这是需要我们着重注意的问题。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在签订时就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这就如上所说,债权人不需要确保债务人能否偿还债务即可向担保人单独追偿。故原告直接起诉担保人为被告支付债务符合规定,没有任何不妥,法院受理。故原告可越过债务人杨相森直接起诉被告李某某、刘中辉、渔民码头公司、中通化工公司。这点在实践中其实十分常见,更好地区分担保责任的问题对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到其应行使的权利和义务。二、借款合同的实体问题(一)在担保问题上,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股东决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法人代表是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的。在本案中,被告刘中辉提出,借条上中通化工公司没有盖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中通化工公司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最终被告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提供了中通化工公司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证明中通化工担保的事实。最终法院同意原告主张。在这里,中通化工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不是担保人,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清楚明白地证明了事实。基于证据优势规则,原告的陈诉跟接近与事实,法院判定中通化工公司系担保人之一,承担债务。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接纳公司股东决议为中通化工公司承担担保事实的证据,公司法人刘中辉“不认可决议”的主张不能对抗股东决议。(二)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内部的章程决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案件中原告举出了股东会决议作为证据。被告诉称,对中通化工公司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在生活实践中,有很多公司作担保时,借用公司章程内部的决议否认担保,这是无效的。在公司否认股东会决议时,我们就借此分析一下“公司内部的章程决议对第三人的效力”。这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担保问题中涉及到企业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根据禁反言原则,我们可以得出任何经济主体不能主张其行为超越章程而拒绝履行义务。(三)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和法定的'担保期限何者效力更大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已分析,在本案中系连带责任保证,签订债务合同的时候已经规定了保证期为3年,本案系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昆区法院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批表显示收到原告起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故在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未过保证期间,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四)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认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应还款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条例,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三、对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判决的时的救济如果担保人没有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法律也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条例,《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结语现如今民间借贷问题突出,由此衍生的担保问题纠纷也时常出现,学会应对各种纠纷,首先必须学会分析各个案件中突出的问题。以上几点是基于本案做出的浅要分析。参考文献[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5版)[M].法律出版社,2010.[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4版)[M].法律出版社,2011.3.[3]郑云瑞,著.民法总论(第3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