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涉毒案件相关问题分析及思考2023/X/XXxx年至xx年,xx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毒犯罪案件38件4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0件51人,已起诉至法院44件50人,47件53人已收到有罪判决。为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惩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毒品犯罪,确保禁毒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通过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毒品案件,现对相关问题进行以下分析及思考。毒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1)侦查取证不规范近年来,毒品案件质量总体上有较大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取证不规范的问题。如从犯罪嫌疑人处搜查到涉案毒品,但没有相关搜查笔录;将查获的多包疑似毒品拆开混装,未分别编号、封装、称量,导致无法确定每一袋中装的白色晶体是否都是毒品,无法确定现场查获毒品的具体数量;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无录音录像,提请逮捕时未向检察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有犯罪嫌疑人的尿检结果,但没有尿液提取过程;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物品隐蔽部位查获到毒品,但没有当面制作搜查笔录,现场也未录音录像,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携带物品内藏有毒品,导致案件证据存疑;涉案毒品没有及时交由有资质的计量机构称重等。(2)毒品案件级别管辖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克数大于50克,导致在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不明确。比如我院办理的马某某等人贩毒案承办人认为只要过了50克就应该上报市级院审查,但案件最终在xx法院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涉案毒品虽然超过50克一定幅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不会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故应对于毒品案件进一步细化级别管辖的规定,将涉案毒品的克数及犯罪情节具体化,以便于操作。(3)技侦资料证据转化不畅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其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在犯案前很多被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监控,这些技侦资料往往是定罪或者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在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反映犯罪动机、犯意提出、交易价格、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技侦资料至关重要。案件办理或庭审中,有些辩护人要求播放原始的监听录音,对经司法人员审查后转化的文字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提出异议。对此,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以保密为由,没有对涉及案件关键的部分进行语音文字转化,有的仅允许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审查技侦资料,进而达到裁判者的内心确认。(4)打击毒品上下线力度不够很多案件中无法查获涉案毒品来源地或上线,给打击毒品犯罪留下较大盲点。有的案件对毒品下线查处不力,在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述数名下线购毒人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无法查证这些下线购买毒品的情况,使得一些案件本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不得不降格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放纵了部分贩毒人员。(5)特殊人群贩毒监管控制不力近年来一些贩毒嫌疑人怀孕、患有肝炎、肺结核、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疾病,因无合适羁押场所,导致其凭借自己身体特殊原因,逃避司法管控,钻法律空子,甚至判处刑罚后也往往无法收监。(6)重大毒品案件侦查权下放影响案件质量毒品交易具有隐秘性,被告人翻供率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要求很高,应由具有丰富侦办经验的禁毒部门办理。但实践中,有的地方因禁毒侦查部门人员紧张,经常把重大、疑难、复杂的毒品案件交给办案能力相对薄弱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在这个过程中又缺乏及时、全面、准确的指导,导致一些案件办成了“夹生案”。证据简单粗糙、不规范,应当收集固定的证据不收集固定,证据锁链不完整,不能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构建证据体系。如提取电子证据意识不强,不注重收集支付宝、微信、QQ、短信、电话等毒资支付、毒品交易和即时通讯等电子证据;未及时提取相关宾馆住宿登记、物流快递单据、银行转账和汇存款记录、电子秤、包装袋等;技侦手段所获证据未及时转化和附卷移送;对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现场不及时或不做勘验等,直接影响案件质量。(7)涉案毒品数量较大案件中认罪认罚如何适用的问题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中适用比较成熟,越早认罪减刑越多已经逐渐成为共识。虽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案件类型及刑期的限制,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适用对准确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要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但若其涉案的毒品巨大,如何在量刑方面体现从轻,尺度如何把握,如何依法兑现从宽政策,这些都是办案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考(1)认清严峻形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法严惩涉毒犯罪分子,保持严打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度威慑。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涉毒数量较大、贩毒的首要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等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泛滥。要加强毒品案件侦办的协调配合,严查毒品犯罪上下线,除恶务尽。(2)建立沟通联席机制,积极开展案件研讨刑事检察部门应与侦查机关密切配合,提高侦控合力,对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应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对于审查起诉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沟通协调,少一些文来文往,多一些面谈沟通,切实践行“亲历性”办案模式,真正将案件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庭前,防止带病起诉。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沟通协调长效机制,通过“三长会”“联席会”等方式,就毒品案件办理中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3)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提升办案能力毒品案件多为上下线单线联系,缺少直接的人证、物证,被告人当庭翻供率较高,增加了出庭难度,为此,公诉人应主动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构建证据体系,按照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引导侦查方式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通过对证据链的分析,增强文书说理性,提升出庭指控能力。(4)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升办案质效顺应信息化发展要求,更新检察装备,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远程提审、智能语音输入等手段可以极大减轻办案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办案效能;利用手机恢复软件对涉案手机的短信、微信、QQ聊天等内容进行恢复,并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对涉案人员的通话内容进行监控,可以更好地收集、固定证据,提高信息化环境下的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也为有效指控犯罪打下良好基础。(5)坚持案例指导,切实加强实战培训建议坚持xx年两高启动的案例指导制度,由上级院定期收集、整理、发布的经典案例、权威法律适用解读等,使相同或类似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的裁判,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使成文法与判例循环互补。同时,对刑事检察部门经常开展毒品案件办理方面的专案培训,以全国一些复杂的毒品案件为培训素材,使培训学员从审查报告的制作、庭审举证质证、模拟法庭论辩等形式全程参与,高标准、严要求,使各地学员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统一标准,提高毒品案件办理质量。(6)加强禁毒宣传,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打击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让全社会远离毒品,要在公诉工作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庭审环节进行法治教育,以各种法律宣传形式开展禁毒普法工作。通过“两微一端”等做好禁毒宣传,利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广泛宣传毒品危害,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辨别毒品,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全民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