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路径2023/X/XXxx县是“群众领袖、民族英雄”xx将军的故乡,位于xx市西北部。近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上级院的安排,积极担当作为,依法履行职责,在红色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本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通过浅析近几年本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路径进行大胆的尝试。xx年至今公益诉讼办案数据分析截至目前,xx检察院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79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办理13件,资源保护领域办理222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理3件,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办理19件,其他领域办理22件。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9件,均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办理5件,资源保护领域办理4件。在对近年来办案数据的分析过程中发现存在办案领域不均衡、公益诉讼社会氛围不浓厚、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办案领域不均衡从案件涉及领域来看,近几年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大多数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在立案的270余件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多达235件,占比高达84%,而其他领域案件相对较少,特别是新领域案件开展较少。办案领域不均衡的根源主要在于线索来源单一,根据办案实践发现,基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依靠干警走访发现案件线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网络信息技术等科技化手段获取线索几乎没有,从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媒体获取线索少之又少,社会上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认知度还不够,人民群众主动提供案件线索较少,对发现的公益损害情况不懂得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不知通过什么途径举报,导致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获取线索的渠道单一。(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办案理念还有待改善,就案办案、凑数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公益诉讼工作业务性极强,涉及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的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专业知识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而且随着办案领域的不断拓展,对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跟不上,又缺乏主动学习的思想认识,监督时必然会畏手畏脚。(三)社会氛围不浓厚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正式确立已经5周年,但是社会上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够。仅就身边人来说,虽然知道检察院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但是对于公益诉讼的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如何履职并不清楚,这表明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不够深入、广泛,在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上仍然需要下大力气。其次,少数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院“两反”职能转隶后拓展的工作范围,目的在于补强职能,所以在检察机关监督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同程度存在戒备心理,认为检察机关找上门就是麻烦找上门,难免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片面认为公益诉讼工作就是检察机关的事情。对于检察机关发送的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更谈不上线索的及时移送。(四)体制机制不健全实践中,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规定了“立案后可以就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磋商可以采取召开磋商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送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等书面材料”,但是磋商具体如何进行并没有形成像公开听证一样的程序规范,导致磋商文书制作不规范、磋商过程不完整等问题。其次调查取证存在难度,在本院办理督促整治LNG罐车非法排放BOG行政公益诉讼案时,由于罐车非法排放BOG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且地点较为偏僻、知情人少,导致取证困难,办案过程中浪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却收益甚微。在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仪器等检测设备、专业知识及技术人员,面对该领域案件时办案人员显得力不从心,也只能望而却步。下一步努力方向(一)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监督理念深刻认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必须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把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摆到首要位置。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之职能定位,逐步改变不敢监督的办案理念。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杜绝完成任务性质的诉前检察建议,在确保办案数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质量,务求监督实效。提升业务能力。随着公益诉讼办案领域的逐步探索,需要检察人员进一步充实更多、更全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一方面,应当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及检察业务的学习,并且学以致用,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另一方面,应当学习、掌握各领域的专业知识,针对专业知识缺乏和素质能力不足的短板,采取专题研讨、案件实训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文书写作、出庭工作等多种能力,这样在调查履职过程中才能更加得心应手,彻底摒弃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思想理念。(二)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拓宽线索举报渠道。检察公益诉讼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因此在线索来源方面也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首先要利用“三微一端”、融媒体、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基地等多种途径,有效宣传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其次要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公益诉讼线索的渠道,借鉴xx省xx县“公益诉讼随手拍”小程序,开发制作类似小程序,让人民群众及时将案件线索反馈至人民检察院,使检察机关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认可的公共利益“看护人”。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与行政机关、县监察委员会及本院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力促签订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就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协助调查、案件审查形成相关制度规定。推动建设相关信息共享平台,使得更多行政机关的执法信息都能够纳入平台之中,同时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进行整合并公示,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的范围。将检察公益诉讼也纳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容,一方面是因为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公益诉讼“从娃娃抓起”。同时与开展普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全社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宣传。积极通过县融媒体、“两微一端”,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宣传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采取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公益诉讼小故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使更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认可、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营造保护公益、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保护公益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四)坚持开展“回头看”,狠抓落实,确保监督实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我们所办理的公益诉讼诉前案件,无论是通过磋商还是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都应切记万不可在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后认为万事大吉,还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跟进监督,进行“回头看”。例如在办理督促整治时代广场喷泉防护网破损行政公益诉讼案时,行政机关回复称对破损的彩钢护网已经修缮完好,但是在开展“回头看”工作时却发现仍存在破损现象,本院遂与行政机关深究喷泉护网破损原因,最终在两家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受损护网得以完美修复。一次乃至多次“回头看”,都是为了更好地“往前走”,只有坚持开展“回头看”工作,才不至于使磋商形成的会议纪要及检察建议书成为“一纸空文”,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切实整改到位,确保监督实效。在今后开展“回头看”工作过程中,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持续跟进、狠抓落实;对整改后又反弹回潮的,深挖根源,力促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对未落实、落实不积极且情节恶劣的,果断起诉,力争办成“法治样本”,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支持,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五)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牵扯面广,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和各部门的有力支持。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新精神、新规定及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努力争取县委、人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力争将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全县总体工作中谋划和布局,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注重运用好“三级联动”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遇到困难时,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让上级检察机关充分了解基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推动顶层设计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