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的对策和建议2023/X/XX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现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属于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刑法中规定424个罪名,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罪名有203个,占全部罪名的%以上,近年来刑事犯罪处罚轻型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适用率处于逐年上升状态。但是,长久以来人民法院大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判决执结率偏低,大部分处于“空判”状态。例如x省x县人民法院判决近三年刑事裁判一共1113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共836件,占所有刑事裁判的%。从案件类型分析来看,罚金刑执行案件中危险驾驶或者单处罚金的共544件,这部分案件罚金刑一般执行到位,是因为在审判庭先期做工作或家属预交,保证了罚金的执行,其他罚金刑存在“判而不执”的现状,罪犯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而不缴纳。而没收财产除了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涉案财产外,基本上也未予执行,流于形式。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难的原因(一)执行法律规定模糊,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首先,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目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的解释》,这些规定较为笼统,不够清晰,比如规定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但未规定多长时间算是及时移送,也未明确立案部门立案后多久应当移送给执行部门,往往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延迟滞后。其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及到涉案财物流转程序的问题,因此会涉及到多个司法部门,各部门都制定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这些规章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互相冲突,无法适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需要按照不同部门要求进行,程序繁琐复杂,造成混乱,涉案财物无法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移送,降低了执行效率,有的甚至因为程序不明确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二)刑事案件缺少诉中财产调查和保全公检法在思想上有误区,更多重视刑事案件监禁刑的执行,而不重视罚金、没收财产、退赔的执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重视对犯罪证据的调取,并没有调查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检察机关和法院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于可能隐匿、转移的财产不掌握,不能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相应财产,导致无财产或者无足够的财产执行。刑事财产刑有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作为追偿主体,只有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和法律予以执行,而罪犯已被惩以剥夺自由的主刑,那么执行机关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驱动性相对薄弱。(三)审执分离,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刑事审判和财产执行分离,刑事审判将工作重点放在“审”上,实践中不调查被告人的具体财产情况,不能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被告人将财产在判决生效前进行隐匿转移,法院刑事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三个部门相对独立,无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没有第三方催办,而且是往往是检察机关督促一次,移送一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使部分案件失去执行的最佳时机,执行庭接收到案件执行时罪犯很多时候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的困境及原因(一)缺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具体规定检察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行使检察监督的职责和监督方式,但是对具体如何监督,监督内容没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二)信息渠道不通畅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权和申请执行权都在人民法院,执行的文书及相关的执行信息和进度也只在由法院各个部门之间交流,导致法院在这种执行程序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立案、移送、执行等相应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其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监狱和看守所最先知情,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监狱和看守所应当将财产部分执行变动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监督需要依靠法院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在双方没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的前提下,法院接受检察院的执行监督的主动意识不强,不会主动提供相关执行信息,制约检察机关发现执行违法的渠道,无法及时、全面获取法院执行部门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活动的相关信息。(三)检察监督滞后,监督措施匮乏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具有滞后性,目前的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并没有其他监督措施,只能从执行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从监督节点上看是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是空白。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权,一般情况下无从获知罪犯的经济状况,也无法判断其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在罪犯借口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时,检察机关即使想要主动进行监督,也无从着手。法院执行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或者其在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中的财产,是一项非常繁杂而艰巨的工作,对法院相应执行部门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应付、不作为的行为,由于一般无法进行调查取证,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监督。(四)检察监督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宽范,对于如何监督,采取什么方式方法监督,法院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后后仍不改正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法院是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很多时候靠检法两院的沟通,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整改,检察机关也没有任何措施制约法院,检察监督的刚性较低。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一)统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规定,制定配套监督制度1.建议制定专门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范》,具体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明确法院刑事审判庭、立案庭和执行庭各部门的分工,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的具体期限,立案庭移送给执行庭的具体期限,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具体如何办理,同时规定各个司法机关应当如何配合法院执行涉案财物等。2.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细则》,规定检察监督的程序和范围,刑事执行部门如何介入财产刑执行过程,如何取得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材料信息,如何行使调查核实权,法院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后后仍不改正如何处理等。(二)畅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信息来源,全程监督1.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信息备案制度,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备案判决情况的同时,把被告人是否缴纳罚金、本阶段缴纳罚金的时间、移交立案的时间及时通报给检察院。移送立案的执行案件,执行庭每个月将执行案件情况通报给检察院,检察院刑执部门将每一个财产刑案件登记在册,总之检察机关全程掌握每一个刑事财产执行案件的每一个节点,全程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情况。2.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此平台由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调查的财产状况登记在此系统中,法院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具体环节、减免、结案情况登记,金融机构及时配合法院的查封、扣押,在此共享平台中,检察机关可以随时登录查看每一个刑事案件财产情况,查看财产动态,做到信息明了,全程监督,监督无死角。(三)建立诉中财产调查和保全制度刑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指在侦查阶段财产保全,如果在这个阶段就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容易造成程序失当并可能导致公权力滥用,因而建立诉中财产保全制度更为适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调查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要求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发现可能隐匿、转移的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财产,在量刑建议书中写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以供法院参考。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等可能造成无财产执行的行为,应及时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财产保全,这样有效避免被告人转移、隐匿财产。(四)多元化监督手段,提升检察监督质效1.利用驻所检察加强财产刑执行。一是驻所检察室建立对服刑罪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台账,对照生效的判决裁定,将相关的信息文档,逐人建立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内容的登记台账,确保全面掌握服刑人员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二是与所驻看守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看守所对罪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的减免、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完毕等情况实时通报派驻检察室。三是通过谈话、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发放《履行财产刑告知书》,告知服刑罪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必要性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留所服刑罪犯主动缴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四是动态掌握服刑罪犯在看守所个人账户及开支变化情况,如发现罪犯在所内消费水平大大超出维持其正常生存的需要,或者其账户余额明显高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数额的,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建议法院及时执行。2.强化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一是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台账,核查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未执行完毕的社区服刑人员情况。二是与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沟通联系,深入走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未执行完毕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单位、社区,掌握其经济情况及履行能力,发现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建议法院对其强制缴纳,确保监督到位。三是依托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开展的集中教育、法治宣传,广泛宣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知识,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履行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内容,纳入日常考核中,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