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开发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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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开发合同(5篇)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合作开发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学习下载。合作开发合同【第一篇】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二、合作条件: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亩,使用期限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年月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六、违约责任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乙方。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甲方损失。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合作开发合同【第二篇】投资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投资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现投资人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煤矿开采工程项目合作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投资人双方就本项目与签订的有关煤矿剥采工程的合同内容由投资人双方合作体共同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项目单独与矿业签订此煤矿的其他协议。就本项目工程产出的所有经济亏损或经济效益归投资人双方共同体承担和所有。第二条、股权构成及投资:(一)、投资人出资比例为:55%,投资人出资比例为:45%;共同体沿用投资人公司的所有资质,共同体法人由投资人担任,投资人担任股东。双方投入资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账,预计总投资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投资: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1320万元),投资:壹仟零捌拾万元整(¥1080万元)。合伙期间各投资人所出此项目资金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转让股份给第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合伙投资人协商同意。本合伙共出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万元)以外如出现资金短缺有本合伙人协商按股份比例出资或找第三方投资。投资人双方合同终止后,以合伙终止时资产总量按出资比例分配,届时予以返还。(二)、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担风险,共负盈亏。1、盈余分配:以合作开采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作煤矿投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照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3、合伙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资:(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双方投资人同意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项目事务和经营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此企业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三)、出资转让和授权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2、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和此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润归双方合伙人所有,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合伙人经营此项目期间,双方合伙人都有表决权和监督权。(四)、投资人双方使用公司的资质及账号,需承担公司管理费:每年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就此项目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由本项目投资人双方共同体共同承担。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1、财务管理采取投资人双方共同审批制度,投资人签字方可生效,如出现一方投资人不在时,电话联系和需投资人向另一方投资人授权后方可生效。2、投资人派遣会计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一枚,投资人派遣出纳一名并监管财务章两枚,法人章、财务章、公章由本项目开户行为准,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体财务账目,非本项目开支不得从本项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对本企业项目造成损失的负全部责任和如需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并向另一方赔偿一定的损失。3、财务管理坚持日结月清,每月财务报表送投资人双方签字审核。第四条、项目经营管理:1、现场管理以投资人为主,投资人为辅,现场总负责人由投资人派出。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配备其他管理人员由投资人双方共同协商派遣。3、投资人双方所派遣的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总负责人的安排与调遣。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利润分配:投资人双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产生利润当月起,投资人双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红。2、亏损分担:共同体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投资人双方按出资比例对共同体亏损或债务,承担本项目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1、投资人双方未按出资比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2、投资人双方私自挪用本项目资金用于非本项目开支;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共同体造成损失;4、投资人双方单方面中止合同;5、执行共同体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6、投资人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投资人双方因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判决。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肆份,投资人双方各执贰份。投资人(盖章)代表人(签名)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投资人(盖章)代表人(签字)联系方式:签订日期:*年*月*日合作开发合同【第三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中小型企业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项目的技术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项目名称:中小型企业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出资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发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本专利新能量发电机组样机设备,可供中小型企业生产用电,它可将现有电源反馈增强50——100倍以上,比如,某企业每日生产用电1000元,通过原有电源能量增强,直接减少费用800元——900元,如接入太阳能或水力、风力电能的配套装置,可完全省去该企业每日必须付出的全部生产用电费用。如以此形式生产大功率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与国家电网并网发电,可淘汰全国的火力发电站,进而解决各大中小城市民用和生产用电,社会效益及经济不可估量。二、合作开发计划、方式:1,供中小型企业生产所用的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研发专项资金双方一至约定,甲方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2,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公证,并在银行开设中小型企业反馈式能量增强型发电机组样机开发专项资金的共同帐户,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开发使用款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有效;3,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开发专项资金准备用金30%即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打入甲乙双方共同开设的帐户内,乙方随即公开90%专利技术供甲方专业人员审核,1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提出疑义,所签合同自动产生法律效力;4,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乙方出具配件、材料、加工、用工等清单,签字后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无疑义后签字取款,费用由甲方负责按30%准备用金基数补齐;5,合作进展过程中,如有更加理想的合作伙伴,经双方一至同意后,可转入下一轮合作;三、风险责任的承担:1,开发样机总费用超过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有权收购样机,收购费用不超过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际费用以开发专项资金已经投入的比例计算;2,如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所受损失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专利技术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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