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党风廉政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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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党风廉政制度【4篇】社区党风廉政制度【第一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组织考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例行的考核工作,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人事、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对象是,重点考核委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省计委党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及教育情况、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等。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领导班子和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在考核中,委属地厅级领导干部以自查自考主,接受省委统一组织的考核。委属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首先进行自查自考,接受党组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考核。第六条考核工作按照领导班子组织汇报、领导干部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统一进行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由考核领导小组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七条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和组织处理。凡在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的,要严格按照《中共省计委党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中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定业绩、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社区党风廉政制度【第二篇】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严禁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的出现。八、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干部职工疾苦,处理好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九、每个党员干部要尽职尽责,率先垂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社区党风廉政制度【第三篇】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各级国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分局以上单位均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考核监督。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加以约定。各单位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视情组织签订廉政责任书。第四条廉政责任考核的内容对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的责任考核内容为:(一)所在单位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二)坚决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所属人员执纪执法水平。(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常抓不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完善管理监督机制,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扎实有效。(五)重视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杜绝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现象,年终违法违纪案件查结率达到85%以上,上级要求报结果信访、案件的查报率达到100%。(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七)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各级国税机关的党组书记、局长的责任考核内容为:(一)每年组织召开1至2次会议,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分解上级部属的党风廉政任务,并听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贯彻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二)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并切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领导办案责任制,遇有大案要案,要亲自指挥并组织力量及时查处。(五)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的责任考核内容:(一)按照分工,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局党组的统一安排下,具体部署,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管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作出处理。(三)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认真落实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分管单位和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单位和部门在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廉政勤政典型。对各级国税机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内容:(一)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律、制度,加强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防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二)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部署和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三)监督检查所属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税收政策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四)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监督。(五)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各级国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考核内容为:(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情况和特点,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局党组审定后,积极组织实施。(二)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并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四)认真组织系统内的党风廉政教育,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写出报告。(五)负责信访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做到公正、准确、及时。第五条各级局党组负责领导本机关、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监督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必要时可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离任审计组织专项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自查与民主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事前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考核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后,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第八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要作为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和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第九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评选先进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执行严格、成绩显著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要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社区党风廉政制度【第四篇】一、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推进廉政作风建设根据学校要求,在分校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恪守从政道德,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要以自我教育、正面教育为主,把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分层次教育有机合。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和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始终保持作风纯洁。坚持和完善党委和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调查研究,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注重解决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促校风带学风。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在全校努力营造团干事、激情干事、踏实干事和廉洁干事的良好氛围。继续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在学习教育中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做到“三个合”,不断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是学习教育要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合,二是把学习教育与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紧密合,三是把学习教育与本职工作紧密合。通过学习教育,要进一步明确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增强反腐倡廉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权力正常运行强化监督检查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要明确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性。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规定,通过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组织人事、财务、教务、科研、后勤管理等部门工作的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完善修订制度、强化管理,规范各项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工作制度,使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各项工作按程序规范化运行。三是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监督。对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职称评聘、评优以及考试等工作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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