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20**-****-***一、相关知识(1)1、产权制度:国家所有所有权使用权(用地单位)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土地承包权(耕地,本集体或集体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集体)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本集体)一、相关知识(2)2、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各年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一、相关知识(3)3、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保护基本农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鼓励整理、复垦二、审批制度(1)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包括三种:1、农地转用审批2、土地征收审批3、土地供应审批二、审批制度(2)1、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审批制度(3)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单独选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城市批次)二、审批制度(4)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审批制度(5)2、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审批制度(6)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二、审批制度(7)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二、审批制度(8)3、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市(县)人民政府二、审批制度(9)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或者一书三方案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政府审批(2-4为组件报批过程)5.批后实施三、预审(1)1.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三、预审(2)(2)预审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预审(3)(3)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该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小面积零星分散,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三、预审(4)(4)预审程序•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三、预审(5)•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预审(6)•受理:按国土资源部27号令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军事、特殊项目,直接申请三、预审(7)•初审: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三、预审(8)(5)预审内容•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生态安全•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依法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所提交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组件报批(1)•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材料及时送达该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四、组件报批(2)•申报材料•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四、组件报批(3)•(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13)其它有关说明四、组件报批(4)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四、组件报批(5)•3.其他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2)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3)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4)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5)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6)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五、省级审查要点(1)•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市、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其它相关法规应对报国务院批准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五、省级审查要点(2)•省级审查意见(报告)内容–1、工程情况•项目批准机关(可研和初设)•工程设计标准•总额投资•申请用地总面积•功能分区–2、农用地转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理由•哪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农转用面积(其中分别写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占用林地的,是否有林地审核意见书•省批农转用、国务院批征用的,注明农转用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五、省级审查要点(3)–3、补充耕地方案•已经完成的,注明省级土地部门验收时间、文号、结论•计划完成的,写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设计新增耕地面积、补充耕地地点和面积、责任单位、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时间•省批农转用、国务院批征用的,注明农转用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占补平衡落实情况–4、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的范围:乡(镇)级权属单位名称、村级权属单位个数•权属状况;五、省级审查要点(4)•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补偿综合标准•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数目、劳动力安置方案、安置具体途径方案是否可行–5、供地方案•用地指标审核情况•功能分区具体情况•供地方式–6、结论性意见•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补偿是否合法、劳动力安置是否可行、供地方式是否合理五、省级审查要点(5)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1)1、国土资源部参与审查部门•耕地保护司、规划司、利用司、地籍司、办公厅、执法局、法规司、环境司、储量司等14个单位2、审查范围•1、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2)3、审查原则•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建设用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占补平衡•依法科学规范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务实高效4、审查依据•1)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3)《全国土地分类》规程•4)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5)行业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3)形式要件审查内容(1)文字资料•省级人民政府用地请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书四方案”涉及两个以上市县(区)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还要提供汇总的“一书四方案”•规划调整说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耕地开垦费来源情况的说明•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确认、告知、听证等有关程序的资料(下续)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者其他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者其他设计批复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占用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批复或者许可文件•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需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的批复文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还要附具用地单位和有关市、县国土部门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5)(2)图件材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项目用地位置图(在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补充耕地位置图(要求同上)•规划调整图件(规划调整前后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在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6)实质内容审查•纳入计划符合规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规划调整和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指标•勘测定界成果•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违法用地•信访六、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审查要点(7)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初审、登录建设用地审批系统)指定承办人承办人接受并将有关数据导入系统组织审查(在审批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发会审单和分送材料)各会审单位反馈意见通知省厅落实有关司局提出的完善意见汇总意见转发处长签发并转报分管司长分管部长主持部建设用地会审会审议有关项目形成建设用地会审会议纪要上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转办理批文发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7、其他•退件•发函建议七、批后实施(1)1、补充耕地2、实施征地3、供地4、土地登记七、批后实施(2)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