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与信用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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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收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比较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结汇方式。在信用证结汇支付过程中,很重要一个特点是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指的是银行仅受到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卖合同无关,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不影响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权利和义务。另外严格相符原则也是极其重要的,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做到“单据和单据相符,单据和信用证相符”时,银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反之,即使受益人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但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无付款的义务。在国际贸易中既能广泛运用,必然有其无法比拟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银行信用代替传统的商业信用,以银行雄厚的资金保障,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付款更具有安全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二托收支付方式的特点托收是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采用跟单托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1)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2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2)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若单据合格进口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银行即根据进口人的上述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等该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人再向代收银行付款。托收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由于其额外费用教信用证少得多而结汇程序相对于信用证简化较多;而买卖双反的责任划分又教汇款方式来得平衡,故使得托收这种较为中和的结汇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范围不断扩大。三信用证和托收的区别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托收和信用证在国际结汇中都使用很广,了解了二者的特点和主要优点之后,自然就可以引申出二者的区别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二者信用属性的区别从托收定义上看,虽然是以银行为支付中介,但其实质依然是商业信用;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则是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信用。由此看二者当事人间的关系: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有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通知银行、受益人、保兑银行、付款银行、议付银行作为当事人,而其中除受益人外均是银行,受益人只要提交与证相符的单据进行结汇议付,就能很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银行信用特点也体现无疑。另一方面的托收支付方式,主要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或受票人,其实质还是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银行不作为主体,只是结汇中的一个中间角色,所以托收依然是一种商业信用。2.业务流程的区别信用证条件下的业务流程主要由如下几个步骤:(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3地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相对的,托收条件下业务流程可概括为:(1)委托人(即卖方)出具汇票,并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对比程序可以很直观地感受到托收流程教信用证的流程简单很多,对于有些信用程度较好的老客户间来说,简单的结汇流程还是比较受欢迎的;而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均衡上看,信用证无疑是最佳选择,这就是虽然程序复杂,依然是国际结算最主要的方式的原因,毕竟国际贸易关系到利益问题,不能从简而来。3.费用的区别一般国内银行跟单托收的费用的费率为0.1%左右,光票托收则有按笔数来计算,比如中国银行则是一笔光票托收60RMB;相比较信用证的费用比较多而且复杂,有如下几种费用:(1)信用证通知费信用证通知费一般是RMB100-RMB400不等,有的银行收得高,有的银行收得低。一般国内银行收的比较低,外资银行收得比较高,以深圳天捷开户在工商银行为例,一票为RMB200。中国银行通知费比较低,RMB100/票,美联银行收的是RMB325/票左右。渣打在RMB250左右。不同银行根据自己制定不同的标准来收费。(2)信用证修改通知费:信用证修改的费用,如果信用证有修改,当银行通知修改件时,就产生此费用,一般修改通知费标准也在RMB100-300之间,不同银行业不同,工商银行将修改通知费等同于通知费,一样收RMB200。(3)信用证议付费:也叫托收费,本标准也是不同银行不同,以天捷所在工商银4行为例: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五,最低消费RMB400。但是银行间都是大同小异。(4)信用证快递费:这是银行寄文件给国外银行DHL时产生的费用,一般实报实销,国家不同,快递费不同,一般东南亚,100左右,中东印巴:200左右,其他300左右。4.银行责任以及免责1、信用证条件银行的责任。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2、信用证条件银行的免责。(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3、托收条件银行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4、托收条件银行的免责(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权限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5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四总结信用证与托收都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前者为银行信用,买卖双方的风险比较均等,但同时业务流程复杂,费用较高,但由于其安全性和银行的资金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范围最广;托收为商业信用,D/A.D/P作为较常用的两种方式前者出口方承担风险大而后者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大,总之风险不均等,但费用较低程序简单,在国际贸易中运用也比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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