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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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例4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网友分享的“2023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例4篇】”,欢迎学习下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篇】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镇范围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四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七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二篇】一、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凡带密级且尚未解密或内部使用不宜公开的档案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传递、运行。三、对在网上运行的具有保密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提供利用时,应设置使用权限认证系统或履行使用审批手续。四、电子文件中的涉密信息在进行物理归档时应单独保存。涉密信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在借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系统内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借阅本单位的档案,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调阅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到库房调取,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六、借阅和复印带密级且尚未解密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七、在档案销毁时,应由二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八、不得携带尚未解密的密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外出。九、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断增强保密观念,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工作中应做到:(一)全面掌握库藏档案的密级情况,并准确标明,对带密级的档案按规定进行提供利用。(二)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提供档案或不经批准扩大利用档案范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抄录、复制密级档。(三)不准将档案存放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和携带到公共场所及个人家中。(四)不准在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中谈论机密,不在私自通信、电话中涉及档案机密问题。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做到知而不言,不知不问。(五)档案人员要定期对库藏档案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三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进行保密审查。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四、保密审查工作由街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五、街道保密员对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七、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八、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九、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根据《保密法》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十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十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十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七)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十四、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十五、收到申请的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十六、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的保密范围确定其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十七、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十八、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四篇】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委机关分管领导审查;(四)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保密机关批准。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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