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以下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次页上,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三)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四)高速公路除人工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它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取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执行《部办法》。二、直接工程费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46.85元/工日。2、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参考,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三、其它工程费1、不计高原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2、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一般情况下不计,确有跨海构造物时按《部办法》计列此项费用。3、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列此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四、间接费1、主副食运费补贴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2、职工取暖补贴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3、规费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五、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六、研究试验费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