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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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参考4篇】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篇】矛盾纠纷排查范围:1、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2、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3、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苗头、隐患;一、定期排查制度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3、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各村、各单位将排查调处情况在每月向综治办进行书面汇报。4、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三大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5、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二、台帐制度(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2)对每一件矛盾纠纷,定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领导小组要跟踪督办。三、工作协调制度(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2)领导小组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应及时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1则,落实到有关处室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四、定期报告制度各村、各单位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镇综治办。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处室限期处置。本村解决不了的,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五、情况通报制度(1)领导小组定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2)领导小组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六、考核奖惩制度领导小组将对各各村、各单位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档案,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与奖惩紧密挂钩。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第二篇】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1、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第三篇】一、重点和范围排查的重点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范围是:1、因宅基地、通径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2、因私营企业和家庭工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纠纷;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4、因小区开发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纠纷;5、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二、程序与方法1、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镇政法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信息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各小组纠纷情况。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好。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第四篇】为切实维护高速路政系统安定稳定,加速推进“保畅通、保平安、保稳定、保形象”中心目标的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概括总队综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排查重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排查范围l、因干群关系紧张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2、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3、因住房拆迁、基建施工等引发的问题;4、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5、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排查调处制度(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二)定期排查辖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三)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所站,大矛盾纠纷不出单位。(四)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五)调处结果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漏报,每月2日前分别向支队综治办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帐”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六)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四、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各单位综治办应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登记簿、重大矛盾纠纷登记表、简易矛盾纠纷登记表。(二)各大队每月月底前将受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报表和台帐报送支队综治办,支队汇总后于每月30日将受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分析报表和台帐报送总队综治办。(三)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四)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矛盾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五)在进行矛盾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登记当事人的原话。(六)对于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登记手续。(七)矛盾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五、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督查制度(一)各单位综治办向支队队汇报本单位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二)对易激化、转化或引起上访的事件要及时向省厅或上级汇报。(三)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矛盾纠纷,在4小时内进行跟踪报告,24小时内写出事件的书面报告,上报支队。(四)纠纷信息要客观真实,如实反映情况。(五)对收集来的信息要按报送时间,单位综合后分别进行登记。(六)对上报的矛盾纠纷,经总队综治办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按工作环节反馈落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掌握落实情况。(七)每季度对各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督查出的事项,反馈各落实,各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厅综治办。六、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一)对已调结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二)对复杂的易反复的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要有针对性地重点回访。(三)回访时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四)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等。(五)要及时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六)征求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七、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追究制度(一)各大队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矛盾纠纷,应亲临现场处置。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有效地化解各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二)建立相关信访内容台帐,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的内容,实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半年、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建立起完善的考核和工作机制。(四)要建立倒查制度。对于预防不力、处置不当的,要逐级倒查,分清责任,严肃追究;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对隐报、瞒报、漏报、迟报矛盾纠纷,引起不良后果,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该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人不得在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半年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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